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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
2、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涉及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1、当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无法执行时,或有权部门颁布实施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导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必须修改时,公司将适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