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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主体包括部级监督部门、省(自治区)级监督部门和设区城市同级监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承担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直接对京津沪渝等四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通过技术手段,监控被监督单位的业务运行情况。2004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并开通运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采用部、省、城市三级联网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