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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著名皮肤科教授Albert Kligman首次将兼具化妆品特点及功效性的产品定义为 cosmeceutcal,取化妆品(cosmetic)词头及药品(pharmaceutial)词尾。我国学者将cosmeceutcal 译为“药妆”、“功效性护肤品”,多数皮肤科医师将应用于临床的这类产品称为“医学护肤品” (Dermocosmetics)、“医用护肤品”、“皮肤学级护肤品”。我国未对功效性护肤品明确定义,并禁用“药妆”“医学护肤品”等概念进行宣传。目前我国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及特殊用品化妆品两类进行管理。2019年国家药监局颁布化妆品监督 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明确
2、说明使用“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属违法行为。日本将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其中药妆包含在医药部外品中。欧盟及美国均认定如果某产品兼具药品和化妆品功能,应以药品类别进行监管。临床使用的功效性护肤品应具有以下特点。安全性高。强调配方精简、严格筛选原料,不含或尽量少含可能会引起皮肤过敏的物质,如色素、 防腐剂、香料等,并从临床角度对其原料及成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功效性明确,能穿过皮肤屏障。产品依据不同类型皮肤生理特点及皮肤病的发病机理研发,其功效 性经过试验认证,能够透过皮肤屏障,改变真皮层细胞排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治疗皮肤病。经临床认证。产品上市前经临床试验验证其安全性及功效性,保证产品刺激性小、不易引起过敏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