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问答是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的重要 指导文件,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突破: 01.进一步“提高”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总额 科创板新规A股现行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02.进一步“扩大”激励对象范围 科创板新规A股现行规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 父母、 子女, 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或者 核心业务人员的, 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但
2、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 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 合理性。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 母、 子女,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03.设置“更加灵活”的授予价格机制 科创板新规A股现行规定 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低于市场参考价 50%的, 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 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 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股
3、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以人为本,科技创新” 3 04.新增“需适度延长”锁定期的适用情况 科创板新规A股现行规定 以下两类激励对象激励股票锁定期需适当延长: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05.实施“更便捷灵活”的股份登记机制 科创板新规A股现行规定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 立条件, 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 当次获益 条件不满足的, 不得进行股份登记。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 登记; 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 并完成公告、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