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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1.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1.3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5.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2、记载和不实陈述。5.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5.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5.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5.1.8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3、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5.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5.2.2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5.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上市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4、露的时间。上市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5.2.4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5、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5.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5.2.6 上市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
6、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5.2.7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2.8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