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特别决议案特别决议案 4(1)审议及批准向董事会授予一般授权,由本大会日期起至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止期间,在境内外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等在内的本外币债券类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外币债券),且所有本外币债券的待偿还余额合计最多不超过人民币900亿元。(2)批准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两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本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他市场条件:(a)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的品种、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实际发行债券的品
2、种、金额、利率、期限、评级、担保、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是否向公司股东配售和是否设置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募集资金用途、将未发行之公司债券额度用于发行其他本外币债券等事项,以及办理审批事项、确定中介机构,以及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并取得其批准,并签署在公司发行以上债券中监管所要求的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b)就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审批、确定承销安排及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c)就执行发行作出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有必要的-3-文件及根据适用法例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在董事会或董事已就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
3、及步骤的情况下,兹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及 (d)批准公司在前述人民币900亿元本外币债券发行规模内,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注册规则,统一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5(1)审议及批准公司在前述人民币900亿元本外币债券发行规模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公司债券:(a)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b)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现有公司股东优先配售。(c)债券期限: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d)募集
4、资金用途:发行的公司债券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等需求。(e)决议有效期:自决议做出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止。(2)批准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两名或以上董事,决定、批准办理以下事宜:-4-(a)确定发行的品种、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实际发行债券的品种、金额、利率、期限、评级、担保、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是否设置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将未发行之公司债券额度用于发行其他本外币债券、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b)就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审批、聘请中介机构、确定承销安
5、排、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c)就执行发行作出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的文件及根据适用法例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在董事会或董事已就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兹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d)如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及 (e)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批准办理有关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6(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
6、购股权;-5-(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完结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c)董事会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置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置之额外内资股或海外上市外资股(H股)(视情况而定)股份,除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就股份作出之以股代息计划,或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其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特别决议通过之日已发行之现有内资股和H股(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