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005)(1)建議採納新購股權計劃及(2)有關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相關披露的補充公告建議採納新購股權計劃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採納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本公司根據股東在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案採納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根據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的條款
2、,除非另行撤銷或修訂,否則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將自其獲採納日期起計10年期間內有效,並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屆滿。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屆滿後,不可再作出要約或授出購股權。於本公告日期,根據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可認購100,000,000股股份的已授出及但未行使購股權仍未行使。新購股權計劃鑒於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的屆滿,董事局建議根據上市規則第17章採納新購股權計劃,以就合資格參與者對本集團所作出或將會作出的貢獻向彼等提供激勵或獎賞。2 新購股權計劃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目的:新購股權計劃的目的為讓董事局可授出購股權予合資格參與者,以作為彼等對本集團所作出或將會作出的貢獻的激勵或獎賞。期限:新購
3、股權計劃將自採納日期起計十(10)年期間內有效及生效,其後不會再作出要約或授出購股權,惟新購股權計劃的條文在所有其他方面將保持十足效力。合資格參與者:董事局可酌情授出購股權予:(a)僱員參與者;(b)關聯實體參與者;及(c)服務提供者,且就新購股權計劃而言,要約可向載體(例如信託或私營企業)作出,或以指定合資格參與者為受益人作出類似安排,惟須達致上市規則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自聯交所取得豁免,如適用)。行使價:任何購股權的行使價(如有任何調整)將按董事的酌情決定,惟其必須至少為以下最高者:(a)於要約日期股份於聯交所發出的每日報價表上所報收市價;(b)於緊接要約日期前五(5)個營業日股份於聯交所發
4、出的每日報價表上所報平均收市價;及(c)於要約日期股份的面值;惟倘出現零碎價格,每股行使價須向上約整至最近的一整仙。3 可供認購股份的最高數目:因行使所有購股權或因行使新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或股份獎勵計劃項下將予授出購股權或股份獎勵,可能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必須合共不超過於採納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就所有購股權或新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或股份獎勵計劃項下將向服務提供者授出的購股權或股份獎勵可能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必須合共不得超過於採納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每名合資格參與者的權益上限:於任何12個月期間直至有關授出日期(包括該日),於購股權或新購股權計劃或
5、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或股份獎勵計劃項下已授出購股權及股份獎勵(包括已行使或未行使購股權及股份獎勵,但不包括根據計劃條款已失效的任何購股權及股份獎勵)獲行使時,向每名合資格參與者發行及可能發行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購股權行使期限:購股權可行使期間將由董事釐定並通知相關承受人,惟有關期間不得超過自要約日期起計十(10)年。歸屬期:承授人須自要約日期起持有購股權不少於十二(12)個月後方可行使有關購股權。新購股權計劃的進一步詳情將載於將寄發予股東的通函內。建議採納新購股權計劃受以下各項限制:(a)股東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以批准採納新購股權計劃及授權董事局根據新購股權
6、計劃授出購股權以及因任何購股權獲行使而配發及發行股份;及(b)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根據新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獲行使後將發行的股份上市及買賣。4 本公司將會向聯交所申請批准根據新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獲行使後將發行的股份上市及買賣。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新購股權計劃詳情;(ii)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iii)上市規則規定的有關本公司的其他資料的通函將盡快寄發予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採納新購股權計劃須待股東批准後,方可作實。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有關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相關披露的補充公告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