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Grand Ocean Advanced Resources Company Limited弘 海 高 新 資 源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5)有關可換股債券所得款項用途之最新資料茲提述(i)弘海高新資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之公告,內容有關發行可換股債券,及(ii)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二零二二年年報)。除文
2、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二零二二年年報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1 除於二零二二年年報中 可換股債券所得款項用途 一節所披露外,可換股債券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28,292,000港元之未動用所得款項淨額(所得款項淨額)預期將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獲動用。除上文所述者外,董事會謹此提供與所得款項淨額用途有關之最新資料如下:所得款項淨額之計劃用途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累計已動用所得款項淨額金額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已動用所得款項淨額金額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進一步加強採礦及礦物相關業務37,0008,70828,292作為一般營運資金2,8002,800總計39,80011,50828,292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所得款項淨額已獲悉數動用。董事會確認,本公告提供之最新資料並不影響二零二二年年報中所載之任何資料,而二零二二年年報之內容維持不變。承董事會命弘海高新資源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郭健鵬香港,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四名執行董事,分別為吳映吉先生、梁家康先生、郭健鵬先生及陶冶先生;兩名非執行董事,分別為胡秀通先生及周宏亮先生;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李偉明先生、暢學軍先生及何敏先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