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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STATE INNOVATION HOLDINGS LIMITED國科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75)澄 清 公 告茲 提 述 國 科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刊 發 之
2、 截 至 二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報(年 報)。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年 報 所 界 定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本 公 司 謹 此 澄 清:1)年 報 第9頁 二 零 二 一 年 供 股 第 二 段 中,二 零 二 一 年 供 股 所 得 款 項 淨 額(經扣 除 預 計 開 支)應 約 為25百 萬 港 元,而 不 是26.4百 萬 港 元;及2)年 報 第10頁 二 零 二 一 年 配 售 新 股 一 節 中,二 零 二 一 年 配 售 新 股 所 得 款 項淨 額 中 的 餘 款 約1.5百 萬 港 元 已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六
3、月 三 十 日 前 悉 數 用 於 償 還逾 期 應 付 賬 款。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年 報 所 載 的 全 部 資 料 均 維 持 不 變。承 董 事 會 命國 科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湯 桂 良香 港,二 零 二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湯 桂 良 先 生 及 徐 官 有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為 賀 丁 丁 先 生、陳 梓 烯 女 士 及 廖 靜 雯 女 士。2 本 公 告 的 資 料 乃 遵 照GEM上 市 規 則 而 刊 載,旨 在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董 事願 就 本 公 告 的 資 料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各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後,確 認 就 其 所 知 及 所 信,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完 備,沒 有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且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事 項,足 以 令 致 本 公 告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生 誤 導。本 公 告 將 由 其 刊 登 日 起 計 最 少 一 連 七 天 於GEM網 站內 之 最 新 上市 公 司 公 告 頁 內 刊 登,並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