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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董事会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牛炳义先生、徐洪才先生、施谦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报告如下:经核查牛炳义先生、徐洪才先生、施谦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2、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在 2024 年度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 年 4 月 28 日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关于 20242024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牛炳义,于 2020 年 12 月起任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日
3、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勤勉尽责,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要求,现将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是否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是否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是否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否5、
4、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否6、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是否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是否8、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否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
5、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将持续关注上述自查事项,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报告人:牛炳义。2025 年 4 月 28 日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关于 20242024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徐洪才,于 2023 年 5 月起任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勤勉尽责,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根据法律法规
6、及相关规则的要求,现将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是否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是否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是否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否5、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