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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订条款解读(54页).pdf

上传人: AG 编号:608857 2023-02-01 54页 1.27MB

1、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订条款解读修订条款解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崔庆玮2023年2月崔庆玮律师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领域近20年,擅长破产重整与清算、不良资产处置、债务危机处理、债务重组、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之法律业务。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崔律师曾代表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受让、债务重组等项目,累计审查逾百项债权,累计债权金额逾百亿。在争议解决领域,崔律师及团队近几年承办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标的金额也已逾人民币百亿元。崔律师所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

2、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上海报业集团(及其旗下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国药控股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诸多

3、大型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集团及上市公司。崔律师曾被Legal 500列为并购和纠纷解决领域推荐的中国律师之一。崔律师现任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专家调解员,广州仲裁委员会、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届商事争议委员会委员。崔庆玮崔庆玮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牵头及主办合伙人业务领域业务领域破产重整、清算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私募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总则3现行公司法公司法一审稿公司法二审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4、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l立法目的衔接立法目的衔接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公司法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法律,对此予以回应和贯彻。法定代表人4现行公司法公司法一审稿公司法二审稿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

5、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照本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l二审稿从措辞上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二审稿从措辞上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股东会”名称的修订5现行公司法公司法一审稿公司法二审稿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6、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l统一股东会叫法统一股东会叫法 二审稿全文将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均统一为“股东会”“股东会”名称的修订6l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会”和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是同一种会不是同一种会 根本差别会议情况关于程序的规定“会”人少与会人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审议简单,可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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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内容是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修订条款进行解读。文章首先介绍了崔庆玮律师的背景,然后详细解读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主要条款,包括立法目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名称的修订、董监高赔偿责任、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电子通讯方式表决、公司瑕疵决议撤销之诉、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名册、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职工代表董事、董事解任、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会和监事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补充出资义务、募集设立下的成立大会、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权利和义务的修订、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关联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类别股、股份有限公司可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锁定期、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事项、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减资、股东违规减资责任、优先认购权、解散事由的公示、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继续存续的问题、清算义务及清算义务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主体、清算的公示、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简易注销制度、强制注销制度等。
崔庆玮律师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有哪些专长?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何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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