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1本ppt内容取自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据悉以上政策近期将发布,请及时关注。前言一、政策要点二、零售市场介绍目录Contents三、交易组织安排政策要点PART 1三不变、六不同5 政策要点一、分时交易模式不变三不变综合考虑交易时间、市场参数调整等因素,在过渡期内,以往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若未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在平台完成交易,则作为兜底用户暂由兜底售电公司代理购电。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的用户、
2、高耗能行业用户不得参与兜底交易。二、兜底售电政策不变分时交易、分时结算不变。电网企业与代理购电用 户、兜底售电公司与兜底用户暂不提交至交易平台绑定。6 政策要点三、发电计划放开的量不变三不变煤电:省统调煤电全年市场化交易电量暂按2400亿千瓦时确定(根据年用电增长适时调整)。非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电量暂按130亿千瓦时确定。核电:中核集团秦山一期全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其发电量的50%。三门核电全年市场化电量占其年发电量的10%。风电光伏:无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参与绿电交易,鼓励有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自主协商参与绿电交易。交易电量全部为中长期交易电量。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省统调煤
3、电、核电的非中长期合约覆盖的现货交易电量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7宁夏煤电和皖电送浙:宁夏煤电和皖电送浙机组送浙落地电量全部为市场化电量。原则上全电量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每月可结合各类型用户市场供需和采购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具体的竞价交易电量,保障市场供需平衡。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省外来电参与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现货交易电量原则上比例不高于10%。政策要点三不变三、发电计划放开的量不变8低价电源(含执行保量竞价的优发电源)优先作为居民、农业用电的保障性电源,省统调燃煤、宁夏煤电、皖电送浙机组、市场化核电外的剩余省内外电源依次作为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及线损、兜底售电用户、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的采购电源。
4、政策要点三不变三、发电计划放开的量不变9 政策要点一、批发市场范围不同六不同“35kV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放开批发市场用户范围10 政策要点二、交易参数不同六不同“本年度电力中长期基准谷电占比不低于49.7%。”“发电企业单笔双边协商交易谷电比例不得低于基准谷电比。“尖峰电价尖峰电价高峰电价高峰电价低谷电价低谷电价电度电价电度电价上限上限1.01520.82580.12310.5019下限下限0.67790.55170.07970.3357零售交易分时上、下限价格(元/千瓦时)(本文档中涉及的价格数据均为举例值)发电企业
5、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的单笔双边协商交易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单笔挂牌交易价格上下限按文件执行。批发市场交易上下限价格要求确保零售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零售交易上下限价格按下表执行,并视市场运营情况定期调整、公布。零售市场交易上下限价格要求11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的关系: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调整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对应年售电量 政策要点六不同二、交易
6、参数不同12 政策要点三、零售用户偏差考核模式不同六不同35kV以下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鼓励不进行偏差考核;35kV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偏差考核条款。13 政策要点四、零售用户的购电方式不同六不同“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根据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模式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签订电力零售交易合同。“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签订,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印章,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不再另行签订纸质合同。为稳妥推进零售合同签订,可设置过渡期。“14 政策要点五、结算方式不同六不同“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