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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18页).pdf

上传人: AG 编号:607773 2024-03-11 18页 1.19MB

1、附件 12024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一、工作任务(一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1.1.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4 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批次及具体任务分配另行通知。各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的批次和结果(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纳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汇总统计。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 2023 年监测结果,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和地西泮等药物及上一年度不合格品种的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有关省

2、份要加强对鳊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大黄鱼、黄鳝、牛蛙等品种养殖主体执行休药期的指导,做好出池前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查,防控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超标。辽宁、大连和青岛等地要持续加强海参养殖中农兽药残留的监管。2.2.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非药品”、“水质改良剂”等产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5机抽检产品 70 批次,抽检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标称具有促生长、杀虫、清塘或环境改良等作用的投入品,其抽样比例和风险物质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3.3.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

3、在有关地区开展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甲壳类产品典型重金属风险评估,随机抽检批次及具体任务分配另行通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主要检测指标见附录 1。(二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1.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管,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渔20218 号)中规定的格式按季度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4、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2.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健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继续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6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2年 1、2 号以及重点水产品易检出药物清单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3.鼓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沿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农

5、渔发20204 号文中的附件 23)规定,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其中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二、抽样和检测要求(一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 号)进行。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选择抽样对象。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主产市、县的生产单位名单中随机选择抽样对象,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不重复安排抽样,抽样对象中垂钓场的比例不高于 10%。2023 年检出禁(停)用兽药及地西泮残留

6、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各质检机构使用新的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样单(见附录 2),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和保存样品(特别要注意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 2 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7取 1 个样品,每个样品的抽取数量要符合要求),确保被抽检单位信息填写规范、完整(严格按照 xx 省 xx 市 xx 县(区)xx 镇(乡)xx村 xx 养殖场的格式填报),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确认其使用日期,并确认该养殖场是否存在垂钓行为,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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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告的内容,本文主要介绍了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 工作任务:包括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 2. 抽样和检测要求: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重点鱼类养殖产品抽样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快速检测要求、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检测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3. 时间安排:对抽检时间、结果报送、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等进行了详细安排。 4. 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对禁停用药物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查处、对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中严重超标情况的处置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5. 联系方式:提供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执法保障处的联系方式。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有哪些重点监测地区? 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的主要指标有哪些?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如何处理不合格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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