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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2024公司法修订实务指南二指引和应对(110页).pdf

上传人: AG 编号:601979 2024-01-01 110页 2.66MB

1、公司法 修订实务指南二:指引和应对 Amendments to Company Law:Guidance and Response 新公司法下如何应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制度更新?劳动用工的影响?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异同?清算义务明确?前言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将从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的角度出发,对新公司法所增加或修改的相关内容(如授权资本制、类别股表决机制、财务资助限制、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制度等)进行解读,并

2、尝试分析其对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一、反收购视角下的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本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了授权资本制。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自法定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再到授权资本制的演变过程。最初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施行的是法定资本制,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制。直至202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时,我国首次提出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改为授权资本制,并保留了认缴资本制这一过渡性制度。本次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3、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度允许董事会不经股东批准即可决定发行已授权的股份,使得董事会拥有一定的发行股份的自由。这也使得公司在应对敌意收购行为时,董事会可以依据股东会1的授权,通过发行股份“摊薄”敌意收购人所持股份的比例,增加收购人的交易成本,其效果类似于美国法项下的“毒丸计划”(Poison Pill)。“毒丸计划”较为正式的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是指在应对敌意收购行为时,现有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的授权获得低价购买公司股票的资格,从而导致收购人交易负担显著增加的行为。通俗来说,当收购人持股达到较大比例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现有管理层可通过激活“毒丸

4、计划”,向除了收购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大量增发低价新股,使得收购人的持股比例被摊薄,从而增加其收购成本,达到抵御敌意收购人的目的。美国公司法所奉行的授权资本制是“毒丸计划”能够得以施行的制度基础,即公司只要在其章程中明确授权董事会可以扩大股本,那么董事会就对“毒丸计划”具有决策权且无需经过股东会审议,可以随时发行新股以抵御敌意收购。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则不具备实施“毒丸计划”的条件。这主要是由于法定资本制下要求公司发行新股、扩大股本必须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即“毒丸计划”的决策权在股东会,而敌意收购人可能此时已经阶段性地取得了公司较高比例的股份,自然不会同意通过“毒丸计划”。新公司法第15

5、2条规定使得“毒丸计划”在我国也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毒丸计划”一旦实施,将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很大的影响。由于实施“毒丸计划”的公司基本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可能将导致公司股价、市值产生剧烈波动,这可能会损害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发行的股份除外。自2019年注册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已经有一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成功于A股上市,例如优刻得(688158.SH)、九号公司(689009.SH)等。此外,新公司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公司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类型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

6、同。在不涉及上述情形时,类别股股东仍可以享有差异化的表决权,这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仍将产生一定便利。另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为避免类别股制度被大股东不当利用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在设置类别股制度的同时亦施加了诸多限制,除前文提及的关于类别股制度的设置时点外,新公司法第145条、第146条还对类别股提出了其他额外要求。此外,现行境内各交易所上市规则也对拟设置类别股并上市的企业有较为完善和细致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设置条件、转让限制、表决机制等。如果企业拟通过类别股制度作为应对潜在控制权争夺的防御措施,建议基于上述规则并结合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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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内容为《公司法》修订实务指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包括授权资本制、类别股表决机制、财务资助限制等。 2. 外国投资者应如何应对新修《公司法》的变化,包括公司章程的必要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新增义务和责任等。 3. 新《公司法》对劳动用工的影响,包括明确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实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等。 4.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异同,包括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公司治理等方面。 5. 《公司法》对于“清算义务人”及“怠于清算责任”的重大修订,包括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等。 以上内容均根据《公司法》修订实务指南中的核心数据和关键点进行概括。
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清算义务人有哪些影响? 如何应对新《公司法》下的股东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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