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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传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新纪元平台数据合规升级-211011(36页).pdf

上传人: 半声 编号:53720 2021-10-13 36页 3.28MB

1、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权/可携带权:1)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规定情形除外。2)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3)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可撤回权/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1) 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

2、理目的不再必要;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3)个人撤回同意;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1)处理敏感个人信

3、息;2)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3)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4)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5)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6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2)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3)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2)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3)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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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特别是对个性化推荐、数字广告和个性化定价的影响。 1. 个性化推荐: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前需征得用户同意,这可能导致用户拒绝提供非必需信息,从而影响短视频、内容电商等基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分发和推荐效率。 2. 数字广告:用户行为数据不可使用下,广告颗粒度下降,造成eCPM降低,ARPU值有所下滑。GDPR实施后,欧盟网页浏览量下滑11.7%,电商网站收入下滑13.3%。但数字广告市场仍保持增长,广告主投入转向社交和搜索广告。 3. 个性化定价: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大数据杀熟被明确禁止,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个性化推荐、数字广告和个性化定价等方面。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有哪些影响? 数字广告市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有何变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影响个性化定价和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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