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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上传人: 半声 编号:50703 2021-09-06 27页 477.33KB

1、4.1.1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4.1.2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4.2.2 证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4.2.3 本所可以对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实施停牌并予以公告。具体停牌与复牌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

2、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4.2.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的;(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60%的。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 10 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 的,于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4.2.6 证券开市期间临时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未匹配量。4.

3、2.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事宜,适用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3.2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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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规则,包括总则、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其他交易事项、交易信息、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和交易费用等十个章节。其中,规定了证券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了交易参与人、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委托、申报、竞价、成交、大宗交易等具体规定。此外,还涉及开盘价与收盘价、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转托管等交易事项,以及交易信息发布、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和交易费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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