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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仁恒:申請版本(第一次呈交).pdf

上传人: k**** 编号:487996 2024-04-26 469页 3.13MB

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申請版本Zhejiang Changan Renheng Technology Co.,Ltd.*浙江長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訊予香港公眾人士。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內所載資訊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

2、即代表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不應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引起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有司法管核權區進行發售活動的任何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後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份轉載;(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有司法管核權區的公眾提呈出售任何證券

3、的編纂、發售通函、通知、通告、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誘使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公司、顧問或包銷商概無於任何有司法管核權區透過刊發本文件而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 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立證券法例註冊;(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訊的發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閣下的限制;及

4、(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香港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於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本公司編纂作出投資決定;編纂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派發。?軒達資訊集團?*僅供識別閣下如對本編纂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Zhejiang Changan Renheng Technology Co.,Ltd.*浙江長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以編纂H股的方式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編纂股份數目:編纂股H股編纂價:不高於每股編纂股份編纂港元且預期將不低

5、於每股編纂股份編纂港元,另加1.0%經紀佣金、0.003%香港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須於申請時繳足,並可予退還)面值:每股H股人民幣1.00元股份代號:編纂獨家保薦人編纂獨家賬簿管理人及獨家牽頭經辦人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編纂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會就本編纂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編纂連同本編纂 附錄七送呈公司註冊處及備查文件 一節指明的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

6、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對本編纂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本公司於中國成立,其絕大部份業務位於中國。本公司的有意投資者應注意內地與香港在法律、經濟及金融制度方面的差異,以及了解投資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所涉及的不同風險因素。有意投資者亦應注意中港兩地的監管架構不同,並應考慮本公司股份的市場性質差異。有關差異及風險因素已分別載於本編纂 風險因素、附錄四組織章程概要 及 附錄五本公司註冊成立地點法律概要 等節。有意投資者應仔細考慮本編纂所載全部資料以及(尤其是)上述章節所討論事宜。預期編纂價將於定價日由獨家牽頭經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訂立協議釐定。定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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