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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意見,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SANVO Fine Chemicals Group Limited三 和 精 化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員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料予香港公眾人士。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所載資料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即代表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本公司、其保
2、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交易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引起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必須進行發售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後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文件、發售通函、通知、通函、小冊子或廣告,
3、亦非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誘使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公司、顧問或包銷商概無於任何司法權區透過刊發本文件而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立證券法例註冊;(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訊的發布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交易所及委員
4、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準投資者務請僅依據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文件作出投資決定;文件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派發。重 要 提 示本文件為初稿,當中所載資料並不完整,亦可予更改。本文件必須與本文件封面所載 警告 一節一併閱讀。編纂重要提示 閣下如對本文件之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SANVO Fine Chemicals Group Limited三 和 精 化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編纂編纂數目:編纂股(包括編纂股新股份及編纂股編纂)(視乎編纂行使與否而定)編纂數目:編
5、纂股(可予重新分配)編纂數目:編纂股(包括編纂股新股份及編纂股編纂)(可予重新分配及視乎編纂行使與否而定)編纂:每股股份不超過編纂,且每股股份預期不少於編纂,另加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須於申請時悉數以港元支付及可退回)面值:每股股份0.01港元股份代號:獨家保薦人、編纂及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會就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之副本及本文件附錄六 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備查文
6、件 一節列明之文件,已按照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342C條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任何其它上述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預期編纂將由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編纂)及本公司(為我們及代表編纂)於編纂協議釐定。預期編纂為編纂或前後,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編纂)。除另有公佈者外,編纂將不高於每股編纂編纂,而現時預期不低於每股編纂編纂。編纂申請者於申請時必須繳付最高編纂每股編纂編纂,另加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倘編纂最終釐定為每股編纂低於編纂,則多繳款項可予退還。倘編纂(為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