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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安琪酵母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宏裕包材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宏裕包材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宏裕包材主要从事彩印复合包材产品、注
2、塑产品和透气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安琪酵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中,无直接持有宏裕包材股份的情况,未超过宏裕包材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宏裕包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总经理邹家武之配偶席大凤直接持有宏裕包材 29.9997%的股份,未超过宏裕包材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安琪酵母和宏裕包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符合分拆若干规定的要求。(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