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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485页).pdf

上传人: 木*** 编号:41456 2021-06-24 485页 5.05MB

1、若本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

2、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

3、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淳管理承诺: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且本公司对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

4、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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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公司声明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仅供预披露之用。公司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预计发行日期未定,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4,0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中淳管理、实际控制人邱风雷、邱淑君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浙东创优、淳实投资均承诺自中淳高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承诺其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还承诺若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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