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G(HX01)3-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股 说 明 书 附 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股 说 明 书 附 录 J&G(HX01)3-1-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上市 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电话:010-65882200 传真:010-6588221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电话:010-65882200 传
2、真:010-65882211 J&G(HX01)3-1-3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目录目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7 六、发起人和股东.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修改.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3、人员及其变化.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6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3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7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37 J&G(HX01)3-1-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并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
4、共同核准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
5、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并进而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3本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J&G(HX01)3-1-5 4
6、本所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与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5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非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A股与上市之目的。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