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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招股说明书附录.PDF

上传人: 刺猬 编号:390125 2023-03-30 151页 343.82KB

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1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附录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57,000,000 股 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附录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证字(2 0 0 2)第 6-1 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2 0 0

2、1 年1 月2 日签订的股份制及证券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独立性、业务、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税务、环境保护、诉讼、募股资金的运用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

3、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附录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4、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意见书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出具。基于上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与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5、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与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 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要求,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

6、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已获得于2 0 0 2 年3 月8 日召开的发行人2 0 0 1 年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附录 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1.2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召开前述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合法、有效。1.3 发行人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同时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该等授权在相关内容、程序等方面均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决议合法、有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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