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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上传人: 分** 编号:387480 2020-04-13 358页 2.2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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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

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ailide New Material CO.,Ltd.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3,2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14.69 元 预计发行日期:2008 年 1 月 1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 发行后总股本:12,5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利民及其亲属宋祖英、高王伟、姚桂松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公司上市三年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第三大股东中比基金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1 月 12 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日(即 2007 年 1 月 12 日

3、)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 1 月 12 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黄卫书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 4 月 19 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之日(即 2007 年 4 月 19 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 4月 19 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黄立新,高级管理人员葛骏敏、张悦翔、王国松、徐鸣歧、吕佩芬承诺:在任职期间,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上市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前各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本公司上市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公司股东外,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各方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

5、股说明书签署日期: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

6、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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