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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pdf

上传人: 刺猬 编号:378263 2021-04-30 329页 3.8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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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申报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II 声明:本公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之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000 万

2、股 三、每股面值 1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八、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以及股东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上海联创永沂、新疆联创永津、无锡同创创业、林圃生、林圃正、安素梅、安凤梅、孙建新、程国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东梁宝东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处受让的 12,890.6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3、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 2,823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股东张云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处受让的 6,445.3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III 市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 643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公司股东葛雅平承诺:

4、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处受让的 5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 2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5、公司股东牛忠育、牛国锋、贾兴贵、林国龙、张钧、梁保国、王增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6、公司股东梁宝东、牛忠育、张云、牛国锋、葛雅平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当

5、年所持可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2 年 3 月 20 日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IV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

6、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V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以及股东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上海联创永沂、新疆联创永津、无锡同创创业、林圃生、林圃正、安素梅、安凤梅、孙建新、程国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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