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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pdf

上传人: a****e 编号:377783 2023-02-17 47页 391.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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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风险因素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五节业务与技术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七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九节投资者保护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节声明第十二节附件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

2、监会令第 205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并在提交申请时作出说明。第四条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

3、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3 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应有充分依据,引用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阅或审核。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谨慎、合理地披露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第七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按程序申请豁免披露。第八条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投资者阅读,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尽量使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披露方式,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一)应客

4、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可能使用日常用语、短句和图表,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避免直接从法律文件中摘抄复杂信息而不对相关内容作出清晰正确解释;(三)披露内容应具有相关性,围绕发行人实际情况作出充分、准确、具体的分析描述;(四)应充分利用索引和附件等方式,不同章节或段落披露 4 同一语词、表述、事项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五)披露内容不得简单罗列、堆砌,避免冗余、格式化、模板化。第九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相关意见、数据或有外

5、文译本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报告;(二)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权威、客观、独立并符合时效性要求,应披露第三方数据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三)引用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四)应保证中、外文文本一致,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对中外文本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条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区分合同、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关联交易、诉讼或仲裁、

6、资源要素等不同事项,披露重要性水平确定标准和选择依据。第十一条特定行业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外,还应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该行业信 5 息披露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同一事项披露内容一致。第十三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发行人发行股票前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地址及获取文件途径。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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