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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目 录前 言 3一、案件审判概况及主要特点 41.案件数量整体攀升 42.案件覆盖地域广泛,涉港澳案件占绝对多数 43.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标的总额大 54.公告送达占比高,送达难问题依然突出 65.适用域外法裁判案件逐步增加,案件影响力不断提升 7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71.涉外商事合同纠纷送达、管辖及法律适用争议增加 72.公司类纠纷增幅明显,企业内部治理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83.涉外案件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 8三、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亮点及举措 9(一)以提升涉外
2、司法公信力为根本,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91.筑牢涉外审判精品工程 92.纵深推进区际司法协助互助 93.构建多路径域外法查明模式 104.创新涉外特色诉讼服务机制 105.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10(二)以推动诉讼规则衔接为关键,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101.探索多项诉讼规则衔接 112.拓宽港澳人士司法参与渠道 113.搭建粤港澳司法合作交流平台 12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三)以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路径,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121.吸纳国际化专业解纷力量 1
3、22.构建全领域集成解纷体系 123.打造涉港澳特色解纷网络 13四、下一步举措和建议 131.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132.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涉外审判机制创新 143.深化司法协助,继续推进区际司法交流合作 144.协调各方资源,促进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 145.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提升涉外审判公信力 14附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典型案例 16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前 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4、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战略部署,2022年6月,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印发,为加快推进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5、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南沙作为多重战略的集中承载地,在服务全国全省大局中地位重要、作用独特。作为全国首家自贸区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广州市南沙、番禺、黄埔、天河、增城区五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五年来,南沙法院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南沙要“规划好、开发好、建设好”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及上级有关部署,以做强涉外审判工作为抓手,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南沙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6、。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一、案件审判概况及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整体攀升经最高法院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南沙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南沙、番禺、黄埔、天河、增城区五个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为外商(港澳台)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2023年1月1日起,涉外集中管辖范围调整为前述五个行政区域、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南沙法院共新收涉
7、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4336件、涉外商(港澳台)独资企业归口案件5816件;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4117件,涉外商(港澳台)独资企业归口案件6261件。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直至2023年集中管辖案件范围调整后逐步回落。其中,2019年新收899件,审结750件,结收比为83.42%;2020年新收1741件,审结1563件,结收比89.77%;2021年新收2049件,审结1913件,结收比93.36%;2022年新收3633件,审结3120件,结收比85.88%;2023年新收1511件,审结2664件,结收比172.5%;2024年1月1日至7月31日新收319件,审结368件,结
8、收比115.3%。2.案件覆盖地域广泛,涉港澳案件占绝对多数从涉及地域看,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众多,包括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伊朗、日本、英国、印度尼西亚等69个国家及地区,覆盖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拉丁美洲等。其中,涉港澳台地区案件占绝对多数,占比超过 55%。而其中又以涉港案件数量最为集中,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新收涉港案件2205件,占比57.83%。同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广州与“一带一路”共
9、建国家经贸往来不断深入,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数增长迅速,较之集中管辖前增长近50倍,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20多个,折射出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和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在支撑中国对外贸易、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作用日益凸显。3.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标的总额大从案件类型看,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数仍占较大比重,占比68%,广泛分布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各个合同领域,显示涉外涉港澳台市场主体对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全面参与。同时,公司类纠纷增长明显,2024年1-7月收案数量相较于2019年同期
10、呈倍数增长,涉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多个类型,反映出各类外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日益规范。此外,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快推进,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跨境破产、知识产权、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国际多式联运、跨境货运代理服务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5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而从标的额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标的额较之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明显较高,且分布较为均匀。2019年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标的额总计9.04亿元;2020年标的额总计12.6亿元
11、;2021年标的额总计16.22亿元;2022年标的额总计12.34亿元;2023年标的额总计16.2亿元;2024年1月1日至7月31日标的额总计8.36亿元。4.公告送达占比高,送达难问题依然突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成功率为68%,较之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长达213.91天,是同期普通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的1.86倍。值得注意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与港澳毗连,地理位置优越。南沙6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几何中心,距香港38海里、澳门41海里,方
12、圆100千米内汇聚了粤港澳大湾区全部11座城市以及广州机场、深圳机场、香港机场等繁忙的国际空港,随着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等重大项目建成通车,主要城市间1 小时通达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日渐成型。2023年,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南沙法院实现与澳门法院直接委托送达,极大提高了涉澳民商事案件送达质效。但涉港民商事案件送达难题仍较为突出。受粤港两地司法送达制度及法律文化传统差异影响,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司法协助送达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难点。2019年至今,通过司法协助送达平台委托香港法院送达文书案件147件,送达成功58件,涉港澳案件公告比例为50%,平均审理天数为209天,是同期普通民商事案件
13、的1.81倍。5.适用域外法裁判案件逐步增加,案件影响力不断提升2019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7月 31日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117件。其中,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裁判案件6件,适用域外法裁判案件23件。在4宗涉外案件中贯彻司法礼让原则依法认定双方协议选择境外法院管辖的效力。民商事判决及调解书分获台湾高明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定期发布涉外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及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多篇案例入选“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广东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品牌效应不断增强。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1.涉外商事合同纠纷送达、管辖及法律适用争议增加五年来,涉外涉港澳台合同
14、类纠纷数量不断攀升,其中因协议约定不明导致的送达、管辖、法律适用争议持续增加:一是对境外合同相对方的身份信息,特别是送达地址信息审查、约定不足,在合同中普遍缺乏相应的送达条款,导致诉讼中缺乏失联修复渠道、域外送达困难、诉讼成本增加、诉讼周期延滞,并限制了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适用;二是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情形日益复杂,导致管辖争议增多。一方面,当事人对南沙法院认可度提升,通过制造连接点选择南沙法院管辖的案件逐步显现,对当前以实际联系为前提的约定管辖7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制度提出挑战;另一方面
15、,跨境商事合同管辖约定情形日益复杂,实践中,跨境商事合同中约定非对称管辖条款、非排他性管辖条款、备用管辖条款等非传统协议管辖条款逐步出现,对法院准确认定管辖条款效力,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法律适用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案件适用法律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了域外法查明成本,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正确预期。2.公司类纠纷增幅明显,企业内部治理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2019年以来,涉外国企业及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类案件增长迅速,截至2024年7月31日,南沙法院共受理涉外及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类纠纷255件。主要原因体现为:一是通过股权代持、转让、对赌、协议控制等方式
16、以及有限公司、信托等组织形式进行的投资增多,因投资主体经营不善、投资手续存在瑕疵导致对投资合同效力认定及履行情况产生争议纠纷增多;二是部分商事主体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设计,导致投资人之间对出资、表决等事项不明确,继而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三是企业合并、分立、退出时未严格按照法定或公司章程的程序妥善处理,一旦企业经营出现困境,则易引发投资者争议;四是股东、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规范化,要求股东、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补充出资责任的比例增大,导致受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域外法认定股东责任的案件随之攀升。3.涉外案件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虽然2023年11月海牙关于取消外国
17、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的正式生效实施,极大程度地简化了域外商业文书的认证手续,降低了当事人境外取证成本。但对于跨境商事纠纷当事人而言,境外取证仍相对困难,对于域外发生的争议事实,若当事人未及时通过录屏、公证等有效方式留存证据,事后再委托调查取证抑或公证等都会面临手续繁琐、成本高昂、耗时长等难题。特别系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涉案产品可能处于域外,一方当事人单方出具的境外机构产品质量鉴定文书往往会面临其他当事人的质疑;而法院委托鉴定则会因司法协助取证程序复杂、成本高昂等原因操作困难,可操作性低。8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
18、024.7.31)三、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亮点及举措为有效解决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瓶颈问题,切实提升涉外审判水平,南沙法院以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为牵引,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推进涉外审判机制改革,为南沙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多项改革被写入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在全省、全市复制推广;跨境规则衔接获评广东自贸区最佳制度创新案例、首届广东法院改革创新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获评广东法院“抓示范促改革惠民生”改革培育计划优秀改革项目。(一)以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为根本,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依法平等保
19、护原则做好涉外司法审判工作,不断扩大涉外司法国际影响力。一是筑牢涉外审判精品工程。把握南沙方案赋予的重大机遇,迅速制定并深入推进本院贯彻落实南沙方案30条意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南沙意见实施方案,先后出台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意见 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意见等系列文件,定期发布涉外审判白皮书、自贸区审判典型案例及涉外商事、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持续发布涉外审判改革创新成果,确保涉外审判精品战略落地见效。二是纵深推进区际司法协助互助。通过司法协助送达平台,委托香港、澳门法院送达文书案件156件,截至目前已成功送达63件,10件仍在送达过程中;收到香港、澳门法院委托我院送达司法文书案件23件,截至目
20、前已成功送达14件,其中香港法院委托我院送达文书19件,截至目前已成功送达13件。获最高法院首批授权试点,率先与澳门终审法院直接对接办理司法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送达成功2件。严格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域外证据效力。区分域外形成的证据类型,对于域外公文书证,要求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对于身份关系证据,要求公证及使领馆认证;对于其他域外证据不要求进行公证、认证。积极参与司法协助取证,截至目前,我院共委托香港法院调9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查取证案件1件,委托事项为调查当事人是否死亡事项。
21、三是构建多路径域外法查明模式。出台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与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合作,充分发挥香港专家咨询委员作用,配置香港、澳门相关法律汇编资料,积极参与广州中院“域外法查明通”平台建设,完善法官自主查明、第三方机构查明和专家辅助查明的多路径查明模式。在金浠彩服饰有限公司诉香港企业鸿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案中,借助专家咨询委员资源,准确查明并适用香港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四是创新涉外特色诉讼服务机制。积极推行“一站通办+一网通办”跨境纠纷化解服务,打造“多语接待岗示范窗口”,优化多语种诉讼服务,制作中英双语、繁简双体诉讼指引,发出全市首份中英文司法建议。推
22、动涉外审判“云升级”,依托“三全”一体化平台实现涉外案件全流程无纸化线上办理。通过“AOL授权见证通”将认证周期从30天缩短至最快5分钟,累计实施线上授权见证350余次。获最高法院首批授权试点,率先与澳门终审法院直接对接办理司法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拓宽送达渠道,通过微信、微博等向包括台湾知名艺人在内的境外当事人成功送达。加强律师执业保障,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开通律师身份识别免检自助通道,设置律师休息室、更衣室,免费提供律师袍;率先推行并普遍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累计发出律师调查令4000余份,破解律师取证难题。五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上级法院统筹下,积极推进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精
23、选涉外民商事审判优势力量,组建专业化涉外审判团队集中办理涉外案件,为涉外审判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以政治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具有国际视野为标准抓好选育管用,着力培养“双语法官”“三语法官”,积极组织法官赴境外深造,具有境外留学背景的法官共3名,占全部法官的5%。疫情期间,通过“英语+粤语”双语在线庭审和调解,解开当事人心结、实现快速调解结案。(二)以推动诉讼规则衔接为关键,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紧扣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目标,积极适用广东高院审理涉港澳商10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事纠纷司法
24、规则衔接的指引,持续探索借鉴港澳诉讼规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诉讼规则“软联通”。一是探索多项诉讼规则衔接。学习借鉴域外诉讼制度,系统开展当事人主义送达改革试点探索,出台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委托当事人送达适用规程,探索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大湾区联营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建立当事人主义送达常态化操作路径,在某跨境信息网络服务纠纷案中委托当事人对香港企业成功送达,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获第三十五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系该届广东唯一一等奖获奖论文。全国首创要约和解机制,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合理审慎考虑和解请求,适用要约和解程序审结涉“VANS”(范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项
25、改革入选广东自贸试验区第六批制度创新案例。探索出台全国首个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庭前事实清理规程,在庭前以书面方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通过事实清理促进纠纷化解。在全国首个港澳律师获准在大湾区执业后由澳门律师代理的内地案件中,适用庭前事实清理程序促进当事人双方在40天内即达成调解,被人民日报 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广泛报道。此外,还陆续开展民商事案件诉前管理、类案辩论、民商事案件证据开示、属实申述、律师调查令、交叉询问等一批港澳规则衔接探索,逐步形成司法规则衔接体系。二是拓宽港澳人士司法参与渠道。全国首聘港澳陪审员,制定港澳陪审员管理办法,邀请港澳陪审员参与审理并主持调解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出口
26、贸易等纠纷,激发港澳参与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活力。2024年7月,正式任命最新一批15名港澳台陪审员(11名香港、2名澳门、2名台湾),截至目前港澳陪审员共参审案件71件,参与调解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出口贸易等纠纷多件。优化港澳专家咨询机制,完善港澳法律专家对口咨询和辅助查明机制。建设“南法雏鹰”港澳青年法律实习及司法实务交流基地,2018年起常态化接收港澳青年开展专题实习,累计接收8批66名港澳学生到院实习,其中香港学生与澳门学生的比例约为2:1。建立“1+1+N”对口指导机制,安排团员青年和员额法官分别担任青年导师和专业导师,增强港澳青年司法认同感,获评广东法院“抓示范促改革惠民生”改革
27、培育计划良好改革项目。1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三是搭建粤港澳司法合作交流平台。深化三大平台协同联动,与前海法院、横琴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开展案件办理、多元解纷、创新示范等跨域协作,设立驻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构建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司法资源共享平台,获人民日报等广泛报道。持续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功能聚集,挂牌成立涉外和商事审判中心,与广州公证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域外法查明中心等机构合作,构筑跨境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服务生态圈。加强与粤港澳三地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等交流,组织开
28、展模拟庭审,按照三地诉讼程序对同一案例进行模拟庭审和比较研究;接待香港区域法院代表团、澳门终审法院代表团来院参访,共同研讨跨境多元解纷、跨境证据收集等热点议题;举办跨境纠纷解决涉外律师专场主题开放日,深化大湾区司法合作交流。(三)以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路径,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依托集中管辖涉外案件优势,融合国际国内高水平纠纷解决规则,协同域内外高质量多元解纷资源,全力打造一站式跨境纠纷解决系统平台,形成粤港澳大湾区“枫桥经验”南沙模式。一是吸纳国际化专业解纷力量。吸收借鉴域内外先进调解理念和调解经验,探索聘任65名港澳台以及外籍特邀调解员,其中港澳特邀调解员59名(33名
29、香港),外籍特邀调解员6名(俄罗斯、日本、巴西、印度、澳大利亚、意大利各1名),内地特邀调解员271名,增聘3名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为特邀调解员,覆盖数十个专业领域,涉及10个国家及地区。全国首邀香港大律师调解案件。充分发挥港澳台/外籍调解员+港澳特邀调解组织+港澳陪审员的调解职能,创新运用“内地+港澳台/外籍调解员”双调解模式成功调解跨境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由香港和内地调解员联合调解的一宗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获评2023年全市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争取区内专项多元解纷经费支持,借鉴香港调解推行市场化运作经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有偿调解服务,推动建立
30、与港澳接轨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二是构建全领域集成解纷体系。按照网络建设、平台建设、机制建设三阶段层层推进“和谐南沙”多元解纷工作,建成“和谐南沙”多元解纷中心;出1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台和谐南沙多元解纷中心工作规程(试行),按照“调解业务分类管理、调解员分层管理”的思路,健全矛盾纠纷分拨流转机制,精准匹配解纷资源;建立调解案件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探索依法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评估鉴定、送达修复等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建成“一个指挥中心+N个解纷点”的全领域集成解纷体系,引入广州国际商
31、贸商事调解中心、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广州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等11家机构入驻,与区司法局共建“南沙智调”平台,截至目前共成功调解案件45473件(含非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中2024年调解案件8201件,调解成功率超过50%,“揽和”多元解纷工作法获评广州市优秀“枫桥式工作法”。三是打造涉港澳特色解纷网络。拓宽多元解纷网络,推动建立具有涉港澳特色的各类调解点十余个。在港资、澳资集中的特定区域培育多个商会调解委员会;与香港南沙联谊会、澳门南沙商会等组织合作,深化涉港澳案件商会协调机制;与南沙海关联合设立全国首个驻海关知识产权调处中心,强化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纠纷的提前预防和联合化解;建立“线上指导+线下
32、巡回”双线解纷机制,2022年在香港科技大学(广州)一期项目现场设置远程调解工作站,指导化解涉项目建设纠纷232宗、涉及人数3480人。四、下一步举措和建议下一步,南沙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紧紧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坚持能动司法,持续改革创新,奋力推进涉外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南沙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1.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以司法审慎谦抑态度,规范涉外商业交易行为
33、,支持粤港湾大湾区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化审判规则总结,出台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和审判白皮书,通报涉外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发现、分析问题,探索对策建议,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1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营商环境;强化我国“走出去”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保护,为高水平“走出去”与高质量“引进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涉外法律服务联动工作,及时研判和妥善应对各类涉外风险挑战。2.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涉外审判机制创新。加强对涉外审判重点、难点问题及前沿问题研究,着力破解制约涉外
34、审判质效提升的瓶颈问题,继续优化和拓展域外法查明渠道,依托广东省域外法查明通平台等各类法律查明资源,准确查明适用域外法;继续推进涉港澳案件当事人主义送达实践探索,落实与区司法局签订的框架协议,依托区域内粤港澳联营律所、大湾区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探索建立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机构送达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两份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要求,不断优化涉港澳案件委托授权、送达、审理、证据审查认定等程序;持续推进与港澳诉讼规则衔接,探索借鉴港澳诉讼规则,促进与港澳诉讼规则“软联通”。3.深化司法协助,继续推进区际司法交流合作。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
35、署,不断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协助质效。落实与前海法院、横琴法院联合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推进三大平台法院的司法资源共享和合作交流;加强与港澳司法机构交流,促进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在相关部门牵头抓总下,统筹推进,进一步增进与港澳司法机构合作交流,加强涉外法律人才联动培养。4.协调各方资源,促进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继续推进落实与区司法局等单位联合签订的框架协议,将区域内各类调解资源全面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借鉴先进调解理念和调解经验,在复杂疑难的涉外、涉港澳案件中探索适用中立评估机制,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化解;争取区内专项多元解纷经费支持,借鉴
36、香港调解推行市场化运作经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有偿调解服务,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包容的涉外多元解纷机制。5.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提升涉外审判公信力。锚定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定位,将涉外审判工作融入南沙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1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积极推动南沙重大战略实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定期发布涉外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积极向公众发布涉外审判创新工作成果,通过培树一批能够彰显涉外司法能力的精品庭审、精品案例、精品文书,向社会展示中
37、国司法的良好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不断提升涉外审判公信力。附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典型案例15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1:格某与雷某云股权转让纠纷案【基本案情】格某系伊朗公民,2021年1月18日,格某、雷某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雷某云同意将所持有的格某雅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90万元转让给格某,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格某要求退股,格某、雷某云于2021年2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总价90万元人民币,雷某云在本合同签订
38、前已向格某支付转让款3.5万元。格某配合雷某云完成变更登记,但雷某云并未按约定向格某支付该9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项,遂格某诉至本院要求雷某云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人民币9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格某与雷某云于2021年2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雷某云辩称格某同意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给雷某云,并提供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及股东会决议为据。格某属于外国公民,而根据双方此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见,格某采用英文沟通及确认已属于双方交易习惯。但雷某云提交的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 股东会决议均无英文翻译,同时,内容页与签署页均单独分
39、开,在雷某云提交的证据明显不利于格某的情况下,雷某云无法对0元受让股权作出合理解释,亦无法提交股东会通知、会议过程等予以佐证,再结合在案证据,显示格某雅公司2020年1月6日股东会决议载明雷某云将原股权转让给格某的转让金均为0元,与2021年1月18日股权转让协议及在案转账记录明显矛盾,故本院对雷某云提交的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及股东会决议均不予采信。鉴于2021年2月5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雷某云在该合同签订前已经向格某支付转让款35000元,该协议亦为标准英文文本,16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对于
40、雷某云辩称其已支付35000元股权转让款,应予采纳。雷某云未支付股权转让款865000元,已经构成违约。格某诉请雷某云支付股权转让款865000元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典型意义】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民事主体通过真实意思表示使自身的意志予以外化,从而实现其内心希望的法律效果。本案原告是伊朗公民,被告是中国公民,双方在签署以90万元价格回购股权的合同后,被告又诱骗原告签署空白合同,将股权转让款变更为0元。法院在认定两份内容不一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结合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背景、行为目的和合理性、协议记载的文字载体差异等事实,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认空白
41、合同效力。本案在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在适用民法典的法律框架下,有力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以法治化方式提升外商投资者的信心,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蓬勃发展,协助打造立足湾区、面向世界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7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2:某电信国际公司诉皇某公司、鑫某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电信国际公司与鑫某公司签订若干份客户订单,约定某电信国际公司向鑫某公司开通上海至韩国、日本5G、10G光纤电路。某电信国际公司与鑫某公司签订业务及付款协议约定,某电信国际公司将指定某电信国际公司业务事业部提供
42、指定业务,并收取费用;鑫某公司指定实体为皇某公司接收业务,并支付费用。2017 年 9 月 1 日,某电信国际公司业务事业部与皇某公司签订境内业务及付款协议,某电信国际公司业务事业部同意向皇某公司提供指定业务并收取费用,且皇某公司同意接受指定业务并支付业务费,由某电信国际公司为某电信国际公司业务事业部、鑫某公司为皇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皇某公司未足额支付服务费,某电信国际公司遂诉至本院。鑫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香港登记成立,类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命令予以清盘;2022年9月14日,法院命令委任清盘人,清盘模式为强制清盘,截止目前公司状况为仍注
43、册。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鑫某公司作为被告并当庭表示代理人可与鑫某公司清盘人联系,申请法院委托其向清盘人进行现场送达。本院经审查后准予原告的追加申请,并根据本院关于开展委托当事人(或委托律师)送达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向原告代理人出具诉讼文书送达授权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原告代理人到达鑫某公司清盘人住所地,现场向清盘人送达应诉材料、追加被告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鑫某公司清盘人员工现场签收上述材料并出具送达回证,原告代理人进行现场拍照后,将送达回证及相关送达证明材料送交本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18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
44、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律适用法(下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鑫某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承担责任应适用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根据各方约定,原告与鑫某公司之间因案涉订单及业务付款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作为准据法。关于鑫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鑫某公司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以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在香港登记成立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地位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在进入清盘程序后,其创立发起人及其他成员有义务以公司资产对外付款清偿债务,故鑫某公司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负有清盘责任的清盘人应当以公司财产按照香港
45、清盘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其指定服务商已依照业务付款协议向皇某公司提供了上海至日本、韩国的线路服务,业务付款协议指定皇某公司接受原告服务并支付费用,并约定对于未能支付业务费用,鑫某公司仍应就皇某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皇某公司自愿接受鑫某公司指定,并与某电信国际公司签订境内业务及付款协议,概括加入原告与鑫某公司的线路服务合同,应按照协议约定就上述欠付服务费与鑫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典型意义】本案是南沙法院借鉴香港当事人主义诉讼规则,创新出台委托当事人送达改革试点相关文件以来,首件委托当事人成功完成涉港送达的民商事案件。为协助案件送达,提高审判效率,原告代
46、理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委托其向鑫某公司送达,法院经审查同意原告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了委托送达手续。整个委托送达程序规范、高效,仅用11日即向相关企业成功送达,在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送达的主动性的同时,通过诚信告知、效力审查等程序,明确当事人受托送达义务和责任,保证了送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开拓了涉港民商事送达的有效路径。19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3:新加坡百某公司与广州美某公司、第三人徐某、王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基本案情】新加坡百某公司由香港美某公司全资持有。2006年8月16日百某公司成为
47、广州美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12月31日香港美某公司指派徐某任百某公司的董事。2017年8月4日香港美某公司指派徐某任广州美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任广州美某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24日广州美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决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关于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关于章程修正案的议案。2021年11月25日,美某公司依据涉案股东大会决议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2022年1月29日,广州美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申请变更登记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新加坡百某公司认为2021年11月24日股东大会
48、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美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为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诉争股东大会决议的广州美某公司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故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本案中,新加坡百某公司系广州美某公司股东,在其认为诉争股东大会决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撤销。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新加坡百某公司提出的诉争股东大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20广州市南沙区人
49、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美某公司章程足以导致诉争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的意见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广州美某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系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监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本就是广州美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关于选举、更换董事、监事的决议,属于广州美某公司的自治事务范畴。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董事任期届满后应当进行改选,但是修改后的广州美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限制了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监事的法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50、定,限制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监事法定职权的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典型意义】本案系新加坡公司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要求撤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而引发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本案的处理除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可撤销、无效的规定密切相关外,还涉及新加坡公司授权他人时所应当具备的程序要件的审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加坡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样属于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在裁判结果方面,不拘泥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撤销决议”的文字表述进行机械裁判,而是根据原告据以主张撤销的理由对决议中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部分作认定无效处理,平衡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也避免了当事人因另行诉讼而增加诉累。裁判作出后,各方当事人
51、均未提起上诉,在本案争议巨大的情况下达到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2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4:原告林某、陈某、邝某等诉中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基本案情】原告林某、陈某、邝某等人系在内地读书的香港籍大学生。被告中某公司系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公司。2017年9月中某公司到某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中心开展“微软MBAS课程”实战培训公益课程,在该过程中对在校学生进行“微软商务办公MBAS课程”的招生宣传。原告为该大学在校学生,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微软商务办公M
52、BAS课程”春季班的购买事宜。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协商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微软商务办公MBAS课程的线上和线下课程,课程购买款项总计为2499元,原告采用分期方式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微信支付课程购买费用2199元。2018年3月,被告微信告知原告,因学校对机房的调配有限,MBAS课程已全部改为线上课程,内容和质量仍为96课时,如学校机房能再开放能开线下课程时,原告可优先复习再学习。原告认为,中某公司收取学费后未如约提供线下课程,经其多次协商后仍拒不退还相应的学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学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
53、告林某等人为香港居民,本系列案件为涉港商事纠纷,应比照涉外商事进行处理。因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我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就处理本案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院确认我国内地法律作为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原被告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用,被告应当依约提供课程培训服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线下培训课程,构成违约,原告因其未能实现其合同目2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的,主张被告退还全部培训费用2199
5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于约有据,故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意义】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港澳学子到内地求学。由于文化和制度的差异,国家出台了很多便利港澳学生在内地学习、生活、就业及创业方面的政策,保障该群体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和相关合法权益。本案即涉及对涉港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本判决深入领会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求,积极践行涉外、涉港澳诉讼服务的司法理念,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香港籍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增进了港澳人士对内地司法的认同度。2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
55、.1.1-2024.7.31)案例5:张某与美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为我国内地公民,美某公司系注册于香港的公司。2019年1月,双方在内地签订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约定美某公司提供为张某提供泰国海外医疗旅游翻译服务。实际履行过程中,美某公司为张某在泰国寻找捐精志愿者供张某挑选并代为支付捐精志愿者费用、代为支付柬埔寨代孕母体费用,而张某向美某公司先后支付了384193元。后因赴泰代孕失败,张某提起诉讼,主张与美某公司签订的 服务协议书 无效,并要求美某公司等返还384193元。【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代孕行为涉及到代孕者的人格利益,涉及到代孕者与委托代孕者、代孕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属
56、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道德难题,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更不允许任何机构因从事代孕相关服务而从中谋求商业利益。美某公司提供的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服务乃系基于代孕而产生的附属商业服务,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故判决案涉服务协议书无效,判决美某公司向张某返还费用166780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涉外审判在平等保护境内外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57、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2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境外商事主体在内地从事商业行为也应当受到我国内地法律规定的约束,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代孕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生育法律相关规定,而且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及公序良俗相违背,当事人为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境外机构订立以代孕为核心目的的医疗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25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
58、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6:BANTSIMBA诉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BANTSIMBA为刚果共和国公民,为购买赌场游戏机向被告唐某转账55000元,后一直无收到货物,故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唐某退还55000元。【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BANTSIMBA是刚果国籍公民,故本案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据双方诉辩意
59、见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BANTSIMBA向唐某采购赌博游戏机并已实际支付55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贩卖赌博游戏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案涉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唐某因此取得的财产中应全部返还BANTSIMBA。唐某自认其留有1万元,该笔款项应全部返还BANTSIMBA。由于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称45000元财产全部投入生产且机器全部生产完毕。鉴于已投入赌博游戏机制作的财产已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明显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唐某因此获得的财
60、产中10000元及剩余45000元中的一半款项合计 32500 元应返还 BANTSIMBA,剩余 22500 元损失应由BANTSIMBA自行承担。【典型意义】赌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26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商事交易均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该案原告系刚果籍在华留学生,被告是中国人。原告向被告采购若干台赌博游戏机,被告收取货款后以游戏机被公安查封为由不交付货物,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扣除被告已经产
61、生的成本损失后,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货款。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原告因语言不通,亦不熟悉我国执行程序,求助审判法官。审判法官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主动联系被告,通过释法说理、指引履行的方式,提醒被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尽快实现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实现案结事了。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恪守法律底线,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27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7:和某诉某银行信用卡纠纷【基本案情】2019年,和某从某银行处申领了一张具有跨境交易功能的信用卡。2020年
62、3月,和某使用了“翻墙”软件即VPN服务访问境外网站并下载付费资料,使用上述信用卡支付了48美元。后和某收到消费短信显示该信用卡向一家境外机构支付了6888美元,和某确认其当时并未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即联系某银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处理并挂失成功。和某认为该笔消费存在信用卡被盗刷问题,于是与某银行信用卡客服沟通,某银行信用卡向其提供了系统查询结果等消费明细及附件。由于案涉款项被划扣后一直未退回,和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偿还47151.12元并支付利息。【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和某与某银行确认的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和某确认曾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国外商户网
63、站并使用案涉信用卡付款。所谓翻墙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一般正常方式无法访问特定网站,需要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根据我国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在案发前半年,和某曾通过翻墙软件访问商户网站并两次使用案涉信用卡进行付款交易,在平时也有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在国外网站注册会员时,付款链接即便为中文,付款时也应当谨慎注意。和某通过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外的其他渠道即翻墙服务访问网站,本身就不符合互联网访问规定,尽管实践中使用翻墙软件访问互联网的现象不
64、少见,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合法合理性。和某不仅使用翻墙服务访问国外网站,还单方认为交易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28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入信用卡卡号、CVV码,导致上述敏感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进而可能产生资金交易风险。根据双方的合约约定,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使用信用卡的,产生的损失应由和某自行承担。案发后,某银行积极履行调查、核实交易背景的义务,且该次交易扣款权限在于visa而非某银行,某银行并无止付权限。和某主张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操作,但使用翻墙软件时IP地址是虚拟地址,且商户提供的包
65、括此前的交易记录、在商户留存的个人信息等证据均指向相反的结论,商户及Visa已明确将涉案交易认定为由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在和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信用卡确系盗刷的情况下,某银行对已经进行预授权的款项最终被划扣至商户的事实不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和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典型意义】信用卡遭盗刷后,发卡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已合理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违反与银行的合同约定,违规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规避互联网监管规定,并在安全性不明的网页链接中输入信用卡重要信息,导致信用卡信息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增加,进而可能产生资金交易风险。本案从合同约定出发,通过双方举证还原的事实,明确界定持
66、卡人和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一方面,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性解决思路;另一方面,也对持卡人的用卡行为作出指引,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需仔细阅读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合约,依约规范使用信用卡,如不得将卡片出租、转借给他人,不得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等,积极规避用卡风险,保障自身用卡安全。29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8:亚某公司与科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被告科某公司向原告亚某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贴片IC),每月20日对账,货款应于对账后的60天付清。科某公司向亚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香
67、港富某公司在香港收货并由富某公司付款。亚某公司按照约定向富某公司交货,富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87000美元货款未付。原告亚某公司起诉科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亚某公司为香港公司,案涉货物在香港交货,且双方使用美元结算,因此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香港法律为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故本案应以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原告亚某公司举证证明已向被告科某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富某公司交付货物,被告科某公司亦签署了对账单,可见被告科某公司已接受货品,应当向原告亚某公司支付
68、货款。依据香港货品售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亚某公司主张被告科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187000美元,符合香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损失,依据香港货品售卖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案涉对账单,亚某公司主张以102000美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以85000美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计算标准,双方并未有明确约定,亚某公司亦主张科某公司逾期付款对其造成利息损失,亚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利息损失的具体标准,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0广州市南
69、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判后,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在涉港民事纠纷中,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是审理涉港案件的前提及重点。本案中,原告为香港公司,被告为内地公司,其与被告在案涉交易中未约定法律适用,则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确认交货及收货均在香港,对账虽系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对账,但已付货款为被告委托香港公司以美元支付,可见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为香港。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
70、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提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和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根据区域特点和需求、充分利用各类域外法律查明途径,最大程度准确查明域外法律”。目前,在跨境贸易日渐频繁的外部条件及“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司法环境下,当事人在未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从合同约定及履行的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以准确适用法律。3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9:郭某诉合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郭某为香港知名演员、歌手,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公众识别度及商业价值
71、。自2019年起,合某公司未经郭某的许可,使用郭某的肖像进行线上及线下的广告营销,造成一定范围的公众误解郭某与合某公司之间有代言关系,具有商业使用性质,造成郭某的肖像权受到侵害。郭某由此提起诉讼,要求合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合某公司未经郭某许可使用其具有一定的公众识别度及商业价值的肖像进行广告营销宣传的行为,误导公众认为双方之间有代言合作关系,系对郭某肖像权的侵害,合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虽未能证明合某公司因该
72、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但郭某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某公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仅侵犯肖像权,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的利益。考虑到郭某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合某公司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100万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合某公司在使用郭某肖像过程中,未明显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对于登报以及微信公众号致歉部分,因郭某具有较高知名度,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造成的影响相适应,故法院予以支持。3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典
73、型意义】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知名艺人的肖像用于公司产品宣传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如何酌定损害赔偿额,应考虑肖像权人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本案对此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对于类似案件的侵权损失确定,一般而言为符合社会价值引导,不应裁判过高。但对于损失酌定,应当结合被侵权人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特别是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及获利情况予以判断。本案之所以最终酌定为100万元,除因原告为中国知名艺人乃至国际有名艺人外,被告的侵权行为明显较重于一般案件,其侵权时间长、侵权方式多种多样等,是酌定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3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
74、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10:金某彩公司诉鸿某公司、傅某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鸿某公司系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10月多次向原告金某彩公司下单订购服装,双方分批次签订多份购销合同。金某彩公司起诉主张其已按照约定制作成衣并交付运输,但被告鸿某公司仍拖欠货款28596美元未付。被告傅某霞作为鸿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鸿某公司反诉称原告延期交货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诉请金某彩公司赔偿其损失2012美元及违约金10208.62美元。【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鸿某公司的
75、注册登记地在中国香港,本案为涉港商事纠纷,应参照涉外商事纠纷处理。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因原告及合同履行地为中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对于鸿某公司的股东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有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据此,对于被告逾期付款和原告延期交货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并
76、判决鸿某公司向金某彩公司支付货款28596美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53.44美元,金某彩公司向鸿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5894.96美元。对于鸿某公司股东责任问题,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一名股东即可注册成立一家私有公司,除例外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果已完全出资不需要承3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担公司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金某彩公司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傅某霞财产与鸿某公司财产混同,故判决驳回金某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域外法的查明
77、与适用一直是涉外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案涉及多重法律问题,本判决依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对各个法律问题准确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对其中需要适用域外法的法律问题,充分利用本院聘请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香港高校资深法律专家等优势资源,通过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直接对接域外法律专家开展域外法查明工作,一方面拓展了域外法查明渠道,一次性解决案涉多个法律争议;另一方面有效破解了域外法查明耗时久、成本高的难题,提高了审判效率,促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35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11:CHU LI-PIN
78、G WU与广东某养老事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为年满83周岁的美籍华人,每半年往返中美两国,其主张在被告某养老公司工作人员的欺诈诱导下签订入住合同书同意入住被告提供的颐养中心,并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5.9万元。后原告发现被告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颐养中心实为案外人百某公司所有,且前述5.9万元并非如被告声称的入住三年的全部费用,而仅为购买入住资格的“入园费”,故请求撤销入住合同书、被告返还前述款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三倍赔偿损失等。经查,被告及案外人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颐养中心的负责人均为梁某,颐养中心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被告、案外人百某公司、颐养中心等共同向本院出具企业
79、关联性情况说明,确认三经营主体具有紧密关联关系,被告以其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养老服务合同均基于案外人百某公司的委托,百某公司对该民事行为予以确认。【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首先,入住合同书未明确约定被告必须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我国行政法规已于2018年提及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其次,被告、颐养中心与案外人百某公司为关联公司,百某公司明确同意履行被告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义务及承担法律后果。颐养中心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告至今尚未入住,未接受相应养老服务,不能据此即认定被告不具备提供养老服务的资格及能力。再次,入住合同书对原告支付的5.9万元的性质已明确约定,该条款清晰明确,并无歧义,原告
80、可基于合同内容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作出决断是否继续签订合同。现原告主张被告故意欺诈而使其无暇判断,难以采信。综上,被告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案涉合同应予36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撤销及三倍赔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养老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紧急救援等内容,具有特殊性。老年人选择自行付费入住养老机构旨在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享受老年生活。故接受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之间需要有较强的信任关系。原告在入住前已与被告发生纠纷,合同难以继续履
81、行。基于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披露案外人百某公司及颐养中心的情况,确实存有一定过错,故本院对原告关于退还入园费5.9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典型意义】随着我国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外籍人士特别是海外华人,希望到我国投资、工作及生活。其中“回国养老”的数量更是不断增多。同时,我国亦面临老龄化社会到来的问题,社会化养老成为大势所趋。据此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日益频发。解决此类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理、协调配合、注重技巧等原则。同时应当加快建立和健全我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纠纷预防及处置机制。本案处理思路既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注意合理降低养老机构的赔偿责任,避免养老机构的
82、发展因运营成本而变得举步维艰,对类案处理有积极的参考意义。37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12:陈某某等42人诉橘某互联网公司、台湾居民游某某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19日,陈某某等人与橘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橘某公司作为“彩跑项目”投资收益的持有人发起目标项目众筹,并委托人人创平台运营的“人人创”非公开投资融资平台进行融资,陈某某等人作为众筹投资人享有项目投资收益,橘某公司根据陈某某等人支付的对价(4000元至1万元不等)转让相应比例(0.23%-0.5%不等)的投资收益权,并
83、必须在“彩跑项目”活动结束两个月后回购全部众筹投资人的收益权份额,当活动期间投资年化收益率大于15%时,回购价格为:众筹投资金额100%(不包含投资者已收回的分红)。2018年1月,双方又签订回购协议,约定目标项目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29.25%,回购价格为乙方投资金额100%(不包括投资者已收回的分红)。游某某系台湾居民,其以橘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向陈某某等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回购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等人因橘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诉至本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某某等人与橘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 回购协议属于涉及众筹型投融资的新类型纠纷。协议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
84、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橘某公司通过人人创平台募集目标项目运营资金,陈某某等人以投资方式获得目标项目的投资收益权,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标准的限制。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台湾居民游某某也应当按照其签署的承诺函内容对支付回购款承担相应连带责任。38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典型意义】众筹型投融资方式是目前中小型企业乃至个人获取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新类型投融资渠道,首先在国外出现,近年来逐渐在我国通过第三方平台
85、推广开来,由于借助了互联网力量,成本低,渠道广,能够有效缓解中小型企业、科创型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困境,影响逐步扩大。因其本质属于投融资,且我国职能部门暂没有对众筹型投融资方式进行规范,较易与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发生混淆,超过年利率24%的收益部分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成为关键问题。本系列案通过对众筹型投融资类型的协议合法性问题依法认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认可众筹型融资方式的法律效力,并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保护投资收益超过年利率24%标准上限部分的权利主张,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发展。39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86、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13:罗某诉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香港居民罗某与广州的邹女士本是朋友,邹某因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向罗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并通过微信立下借据。后邹某无法按时还款。罗某曾多次催促邹某还款,无果,便诉至法院。由于罗某系香港居民且居住在香港,其委托来自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澳门律师邝某球作为代理人在内地南沙法院参与诉讼。罗某在香港,邝律师身处澳门,法官则在广州南沙,三方通过线上远程授权见证,用时不到10分钟完成了罗某授权委托邝律师代理案件的手续。【调解结果】在查阅案件材料的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本案有调解成功的基
87、础和前提。由于双方经济关系较为复杂,经办法官在本案中探索适用事实清理程序,在促进庭前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也有利于促成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办法官积极推动展开事实清理,在庭前整理事实争议点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及时固定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在调解过程中,经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邝律师也始终与法院保持积极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典型意义】本案是港澳律师获准大湾区内地9市执业后,全国首个成功调解的、由港澳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事人来自香港、代理律师是澳门律师,在内地南沙审理,法官使用了属实申述承诺等司法规则衔接探索成果,正是南沙方案出台后,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
88、一次司法实践。同时,事实清理程序是南沙40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法院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推动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借鉴域外诉讼规则的又一创新探索。本案是南沙法院首次探索适用该程序,促进双方当事人及时固定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有效促进了本案成功、高效调解。4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14:渣打银行诉广东某生物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基本案情】广东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台资生
89、物科技公司,为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向渣打银行申请银行贷款,签订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合约 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关联台籍自然人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两年后因经营问题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出现逾期。渣打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调解结果】承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选定台籍调解员花都台商协会执行秘书长游某谷参与本次调解。由于其中一名台籍自然人不在大陆境内,也本着方便各方当事人的原则,本次调解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台籍调解员游先生通过先前收集资料、了解案情,对各方予以耐心
90、和专业的调处,借款人和保证人对案涉事实其实并无异议,只是对履行还款责任存在暂时困难。在调解员的调解下,银行同意公司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在未来三个月内陆续归还完毕借款本息即可,但同时要求另增加公司关联方的其他台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方和其他关联台籍自然人均表示同意,各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得以顺利调解成功,当事人均得到满意结果。【典型意义】本案为2018年广州法院首设涉台民商事纠纷台胞调解员特邀机制以来,委托台胞特邀调解员通过线上调解,成功化解的首件民商事纠纷。由于两岸法律4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
91、2024.7.31)制度方面存在差异,台胞在诉讼中常常遇到不了解、不理解大陆法律的困难,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较之诉讼,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而且基于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都能自觉主动履行,更有利于定分止争,实现纠纷实质化解;而台胞特邀调解员熟悉两岸民情,以“同乡之情、同业之谊”居中调解,将最大限度促进双方合法、合情、合理解决纠纷,助推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4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案例15:何某诉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何某驾驶车辆时被邓某追尾,事故
92、现场,双方当即联系保险公司拖车维修。当车辆尚未修好时,何某因急于用车,便与修理厂协商取走车辆临时使用。当天临时使用完毕,何某再次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要求继续完成维修。由于继续维修的费用无法由保险公司理赔,同时邓某也拒绝承担继续维修的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赔付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又因赔礼道歉的问题产生争执。此种情况下,经办法官认为如果有人从中调和,或许更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考虑到邓某是香港居民,经办法官决定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采用“双调解”模式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开展背靠背调解工作。【调解结果】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
93、接受委托后,当即选定港籍调解员、内地调解员分别开展调解工作。经两位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背靠背沟通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所称“态度恶劣”及“赔礼道歉”存在认识偏差。基于此,两位调解员将矛盾焦点从“道歉”问题转向交通事故本身,并结合香港和内地不同诉讼理念、生活习惯等与当事人深入交流,消除了双方的误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当天支付了调解款项。【典型意义】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下,香港和内地两地居民对于诉讼理念、纠纷处理流程,甚至细微到对“赔礼道歉”的理解都会存在差异。南沙法院通过诉中委托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运用内港“双调解”模式化解纠4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1.1-2024.7.31)纷,一方面能充分发挥内地与港澳调解员各自在地域、专业、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优势,更容易获得内地及港澳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促进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达成纠纷化解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借鉴境内外先进的调解经验,进一步创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湾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跨境纠纷解决服务。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