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西城区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的牵头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统筹。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商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征集、评审和政策兑现,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第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
2、局、区审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绿色能源开发应用、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建筑节能降碳、节能管理能力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等,助力全区“双碳”目标实现。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五条 绿色能源开发应用类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 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 12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2.新能源供热项目鼓励建设新能源供热项目。对区域内获得市级补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
3、,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等。3.绿电使用项目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 0.01 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类4.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43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 5%。5.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分级评价和
4、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工作。对获得北京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低碳领军企业等 4 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相应绿色制造示范的企业,按项目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6.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鼓励数据中心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提升数据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对符合要求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12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第七条 建筑节能降碳类7.绿色建筑项目鼓励既有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市级奖励的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
5、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 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标识项目,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8.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对区域内获得市级奖励的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 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9.绿色工地项目 5 鼓励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对获得市级部门认定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未因环境、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问题书面通报,并且已竣工验收的工地,可分别获得 15 万
6、元、30 万元奖励。10.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鼓励区域内商务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电梯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第八条 节能管理能力提升类11.节能降碳咨询项目鼓励区域内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诊断、能源审计、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征集期内为辖区 5 家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 500 吨标准煤及以上)开展上述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奖励。12.节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