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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2026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7页).docx

上传人: 1561****577 编号:1265362 2026-06-09 6页 27.62KB

1、附件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第三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先付后补、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

2、励各市安排专门资金设立地方创新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第四条 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创新券通用机制,积极发挥创新券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创新券服务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和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依托安徽省科技大脑(“省科技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付等具

3、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第七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的注册、申请、初审和推荐,开展相关宣传培训。第八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兑付和服务活动,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第九条 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须在省内注册,且不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3.独角兽(潜在)企业;4.省级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第十条 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须在服务平台备案入库。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入库与审核入库

4、两种方式:(一)直接入库:中央在皖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省级科创平台体系白名单内的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和标杆科技服务商(含优秀),自动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在服务平台备案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沪苏浙已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机构。(二)审核入库:其他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原则确定入库资格。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纳入服务机构库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1.开展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研

5、发服务的,应是拥有市级及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机构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是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成员单位。2.开展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等;或是国家、省、市布局的超算中心。3.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4.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CNAS等资质。第十一条 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

6、工程化开发服务等;(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二)企业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有隶属或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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