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文件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文件民航西南局规20261 号关于印发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西藏区局,各监管局(运行办),飞行学院、西南空管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集团)、维修单位、油料公司,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民航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事故,促进西南民航持续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等民航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局修订了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经
2、局务会审议并报请民航局审核-2-批准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监管局(运行办)将该办法转辖区其它民航运行和保障相关单位。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2026 年 5 月 29 日-1-民航西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报告实施办法 外航事件信息报告程序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安
3、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管理办法 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航空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民用航空安全预警实施办法及其它民航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及其派出各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西南地区注册或单位所在地在西南地区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在西南地区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含分、子公司及外-2-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其定义和分类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民航西南地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局航安办)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监管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或航空安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局航安办)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
5、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在西南地区的分、子公司应当就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程序,与其母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明确,在手册、程序中予以体现,且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航空安全信息值班电话应当在该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3-第六条第六条 管理局、监管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安全信息实施分级保护管理,避免出现不当披露或公开的情况。第七条第七条 管理局、监管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
6、势,做好安全形势分析,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第八条第八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管理局、监管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信息员,指定专职安全信息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报告、分析、应用和共享等工作,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培训,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第十条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安全信息员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全信息系统)的个人账号,且满足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