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二二六年三月1前 言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和约束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发展,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要求,结合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自治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厅际联席会议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2、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6年版)。负面清单(2026年版)共涵盖30个县(市),包括2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1个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一、负面清单(2026年版)基本情况负面清单(2026年版)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种管控类型。其中,限制类产业主要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类产业主要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
3、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类严禁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停产或关闭。二、负面清单(2026年版)管控重点(一)负面清单(2026年版)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第一产业(指农、林、牧、渔业,参见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0314号)、第二产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第一层次中的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与仓储业和第二层次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K-70-701-7010)、水利管理业(N76)、绿化管理(N-78-784-7840)、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N-78-785)等产业制定,
4、并将现有产业(包括主导产业、一般产业)和具有区域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作为负面清单的管控重点。(二)上述产业中,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力发电(D-44-441-4413)、航空运输业(G-56)、跨流域调水工程等,不列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三、负面清单(2026年版)管控要求(一)负面清单(2026年版)结合各县(市)所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和发展方向,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开发管制原则,提出严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管控要求。(二)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照禁止
5、类进行管理”(摘自第十一章区域政策中第三节产业政策)的要求,以下三类产业列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的禁止类。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产业均应列入禁止类,管控要求:列入禁止类产业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现有企业立即关闭或搬迁。2.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应列入禁止类(例如在防风固沙型生态功能区内、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内发展纸浆制造、饮料制造等高耗水行业),管控要求:列入禁止类产业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现有企业提出关闭时限要求。3.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
6、类,但在该区域不具备区域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应列入禁止类。管控要求:列入禁止类产业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现有企业提出关闭时限要求。(三)列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限制类的产业包括以下两类: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产业均列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限制类。2.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具有区域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也列入限制类。对于限制类产业的管控应针对现有企业和新建、改扩建企业分别提出管控要求。对于列入限制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提出生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