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试行)(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 年 3 月引 言本导则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参编单位就本导则内容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反馈给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成龙,邮箱:联系电话:13351707572。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
2、尔滨理工大学主要起草人:王凤来 唐榕滨 张淑红 王海云 王国兴金永泰 刘成龙 张辰熙 武占鑫 崔刚胡楠 王博伟 单海波 朱飞 杨宏田晖 田雪目目录录1 总总则则.1 12 术术语语.2 2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4 44 信息采集信息采集.6 64.1 一般规定.64.2 基本信息采集.64.3 建设信息采集.84.4 使用信息采集.95 使用使用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10105.1 一般规定.105.2 决定因素法.105.3 影响因素法.136 新增损伤损坏现象新增损伤损坏现象.16166.1 地基基础的新增损伤损坏.166.2 结构构件的新增损伤损坏.167 使用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
3、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20207.1 一般规定.207.2 日常检查.217.3 重点检查.218 使用使用安全风险动态管控措施安全风险动态管控措施.22228.1 极端天气.228.2 装饰装修工程.238.3 维修改造工程.24附表附表 A 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信息采集清单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信息采集清单.2525附表附表 B 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日常检查记录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日常检查记录.2 27 7附表附表 C 非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新增损伤损坏现象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新增损伤损坏现象检查表检查表.282811 总总则则1.0.1 为加强黑龙江省内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风险管
4、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管控,行业主管,分类处置”原则,强化基层网格化风险管控,保障城镇和乡村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城镇和乡村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风险分级与管控。1.0.3 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分级与管控工作,除符合本导则相应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术语语2.0.1 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除去供家庭居住使用(含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公共用房及在住宅下部建设的独立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各类小型营业性用房等)的其他既有房屋建筑。2.0.2 使用安全风险等级依据管理平台的信息成果,通过
5、分析风险概率和可能引起的危害程度,对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进行的使用安全风险分级。2.0.3 新增损伤损坏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在使用期间或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损伤损坏。2.0.4 专业辨识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存在各种损伤损坏时,通过聘请不少于 3位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损伤损坏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技术甄别,并给出有针对性的专业处置意见或工作建议的活动。2.0.5 技术处置依据专业辨识或安全鉴定结论,根据损伤损坏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考虑可操作性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2.0.6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土木工程专业建筑结构方向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 5 年及以上该领域从业经验
6、的技术人员。32.0.7 设计工作年限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段,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从建成开始计算取 50 年。2.0.8 轻型屋面采用压型钢板或保温复合板等轻型材料构件,且未设置混凝土或砂浆构造层的屋面。2.0.9 重型屋面采用预制或现浇混凝土构件或其他类型预制轻型材料构件,且设置有混凝土或砂浆构造层的屋面。2.0.10 混杂结构一般指建筑在建造过程中缺乏系统、规范的设计与施工,承重结构体系混乱,传力路径不清晰,材料或构件组合不合理。2.0.11 背靠土结构建筑物的正、背面存在较大地面高差,建筑物背面依靠或嵌入自然土体或人工填土,而正面完全暴露,利用建筑物本体进行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