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规划、用地、建设、运营全链条政策,系统破解城市更新中的堵点难点,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一)强化详细规划与城市更新的有效衔接。城市更新片区编制详细规划可与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方案同步开展、统筹衔接,在落实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和各类专项规划空间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更新项目策划的建设内容和业态布局,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提升详细规划的适用性,保障城市更新项目落地实施。(二)提高详细规划响应效率。各地可通过制定“总规传导台账”(见概念释义 1),
2、将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等分解到各详规单元。更新片区可依据“总规传导台账”即时编制街坊详规,更快响应更新项目建设需求。本着尊重客观历史、保障各方权益的原则,对前期已取得土地手续但现行总体规划确定为其他规划用途的项目,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充分考虑土地权属、使用年限、建设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2 在详细规划中合理优化确定土地用途和开发要求,支持项目合理开发建设需要。(三)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包括优化调整和技术修正。优化调整主要是指根据总体规划动态完善成果、片区更新目标等,对详细规划内容进行正向优化或深化细化的情形,可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后
3、编制优化方案,优化方案应公示不少于 10 天,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原规划成果。技术修正主要是指地块边界调整、控制线微调等原因对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正的情形,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工作程序,直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的原规划成果。各地可按照 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指南(TD/T 1111-2025)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详规动态维护的情形和审批程序。(四)优化详细规划修改程序。详细规划动态维护之外的情形应按规定履行详规修改程序。各地可结合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完善成果,集中对既有详细规划履行论证、公示、报请审批机关同意等规划修改的程序,后续再根据需求即时
4、编制详细规划,提高详细规划修改效率。二、支持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合理转换(五)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国有建设用地用途转换正面清单指引(见附件 1)和本地 3 实际,制定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正面清单,报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符合正面清单的,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无需履行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可编制包含用地性质、开发强度、设施配套等内容的简易图则,以“原详细规划+正面清单+简易图则(见概念释义 3)”核定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不符合正面清单的,应按规定程序调整详细规划。用途转换涉及已供建设用地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5、,可先收回土地、调整规划用途后再重新供应,也可在完成详细规划调整、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后以协议方式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出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合理评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六)存量建筑功能临时转换。商服用地、工矿用地上的存量建筑可整体或局部临时转为公服、商业、市政设施等使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建筑功能临时转换的正面清单。建筑功能临时转换符合正面清单的,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且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不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运行、对周边无严重影响的前提下,经营主体可向
6、本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在 5 年内对存量建筑进行临时利用,申请获批的无需办理规划调整、规划许可等手续,可用原有规划许可手续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4 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并按程序办理经营许可、消防许可等;存量建筑因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可由本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关于建设年代的认定意见或持原有建设手续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筑功能临时转换不改变不动产证载用途,届满前拟保持新用途或拟改变不动产证载用途的,应根据本文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完成土地用途变更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七)用好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经营主体利用其自有或租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