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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26年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16页).pdf

上传人: 1561****577 编号:1242716 2026-05-20 16页 299.36KB

1、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有关要求,促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含大修)、扩建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大修是指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在原厂界范围内拆除高炉本体、转炉/电炉/氩氧脱碳炉(AOD炉)炉座并重建的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区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2、)界定(附件 1)。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以下简称备案清单),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以下六类冶炼设备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一)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设备、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设备;(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三)截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时,未实际建成投产的设备;(四)截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时,产能退出企业(集团)所属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 2 年每年总产能利用率按年

3、产量与折算产能之比计算不足25%或每年运转天数不足 90 天;(五)用于铸造、锻压、铁合金等生产的冶炼设备;(六)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生产设备,2016 年以来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的脱磷转炉、AOD炉。第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 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可实施产能置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 年后,企业(集团)内部炼铁、炼钢产能可实施产能置换;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得实施产能置换,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退出产能须与每台冶炼设备严格对应,每台冶炼设备的产能只能用于同一企业(集团)且不得超过两个项目。第七条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

4、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根据产能折算表(附件 2)折算。备案清单内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以备案清单内产能数量计。备案清单内每台冶炼设备产能未一一明确的,各设备根3据产能折算表折算相应产能,按照各设备折算产能占折算总产能的比例,分配备案清单内总产能。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冶炼设备产能数量根据产能折算表折算。其中,作为不锈钢冶炼设备的AOD炉产能按同炉容转炉产能的 60%计算。第八条建设脱磷转炉须产能置换,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按普通转炉计。采用“电炉/转炉+AOD 炉”双联法工艺冶炼不锈钢的,退出和建设炼钢产能数量以电炉/转炉产能或AOD 炉产能的高值计;采用“回转窑矿热炉(RKEF)+AOD

5、炉”工艺冶炼不锈钢的,退出和建设炼钢产能数量以 AOD炉产能计。不锈钢企业配套建设用于熔化合金的感应炉,感应炉设备容量和数量(以感应炉配套的变压器数量计)的乘积之和不得高于电炉/转炉或 AOD 炉公称容量之和的50%。第九条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同一重点区域内可以跨省(区、市)转移。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转入的钢铁产能。第十条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为鼓励兼并重组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

6、炉钢,开展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应用,对相关情形实施不同置换比例:(一)对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4厅原函2024327 号)发布之日(2024 年 8 月 23 日)后实施实质性兼并重组,并将被重组企业的合规产能用于置换的,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 1.25:1;(二)退出转炉及配套高炉,且配套退出的高炉炼铁产能不再用于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三)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四)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五)退出转炉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炉,采用“低碳冶金+电炉”工艺,且炼铁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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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境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炼铁、炼钢设备项目,大修指不改变设备类型、容量的重建。 2. **置换类型**:等量置换(建设产能=退出产能)、减量置换(建设产能<退出产能),置换比例为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3. **产能要求**:退出产能须在2016年备案清单内或2016年后合法合规建成,六类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如淘汰类、未投产设备等)。 4. **置换比例**:一般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电炉钢、氢冶金等低碳工艺可降至1.25:1或等量置换。 5. **区域限制**:长江经济带禁止合规园区外新建钢铁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及跨区域转移。 6. **实施流程**:企业制定置换方案,省级部门公示(≥15个工作日),投产前监督拆除退出设备,方案有效期24个月。 7. **特殊工艺**:AOD炉产能按同炉容转炉60%计算;不锈钢双联法以电炉/转炉或AOD炉高值计。
**置换比例多少?** **哪些产能禁用?** **重点区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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