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V4.0版)2025 年 12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零售交易管理.-1-第三章 零售套餐管理.4第四章 零售交易流程.6第五章 零售交易结算.8第六章 风险防范.10第七章 附则.1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交易行为,维护电力零售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第 2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北南部电
2、网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与本细则及其他配套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电力零售市场,是指未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即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交易活动的市场。虚拟电厂(含聚合商)与其聚合资源之间的交易活动,纳入零售市场范畴,参照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零售市场相关交易活动及管理,包括交易管理、套餐管理、交易流程、交易结算以及风险防范等。第二章 零售交易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参与电力零售市场的售电公司,须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按要求提
3、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2-第六条第六条 已完成市场注册且没有待执行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方可参加电力零售交易,签订零售合同后即转换为零售用户,在合同周期内不得再参与批发交易。第七条第七条 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其符合入市条件的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对签订多份零售合同的,电力交易机构可将相关合同作无效处理,并将该用户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第八条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结合市场运营实际,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零售合同示范文本,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零售合同示范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双方信息、权利义务、合同期限、零售套餐约
4、定、合同电量、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第九条第九条 零售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含“e-交易”APP)组织开展,逐步完善电商化运营体系。经营主体根据零售套餐以及合同示范文本,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生成合同文本并经确认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零售合同。第十条第十条 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并作为电力交易机构开展零售结算的唯一依据。交易双方不得在电力交易平台之外另行签订零售合同或协议,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零售合同签订采用国家认证的电子签章方式。电子签章由经营主体登录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并通过其在电力交-3-易机构登记的手机号码进行短信
5、验证。各经营主体应加强账号管理,因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管不善引起的相关后果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零售合同以自然月为最小时间单位签订。交易双方以合同执行期作为零售服务关系的有效期,合同期满后,服务关系自动失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零售市场中交易电量、电价、电费量纲及保留小数位数,与批发市场要求保持一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各个时间周期内在批发市场净购电量与零售市场净售电量的比例均应在合理范围。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可提出有关约束措施,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同时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用
6、户用电信息、用电量等市场运营所需要的相关数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因重大政策变化、市场规则调整等,需要对零售合同示范文本或套餐框架设置进行调整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以公告等方式做好告知工作,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开展零售合同变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的,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电力交易机构可终止相关零售合同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在电-4-力交易平台披露零售市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可合理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促进零售市场信息透明、公平竞争。第三章 零售套餐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零售套餐由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