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控财务风险,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保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通则。第三条 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的企业财务规定和企业财务管理指引等构成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在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中起统领作用,企业财务规定和企业财务管理指引等制定应当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规定是对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出的约束性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指引是为
2、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供的引导性参考,以促进企业提升财务管理,增强价值创造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依据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财政部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财政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加强对上述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同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其他企业由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财务指导、监督。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重点企业,加强重点企业财务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企业开展财务活
3、动,应当合法合规,并履行企业章程及相关制度确定的程序。第六条 企业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战略引领。企业应当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制定并实施与本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财务规划。(二) 高效配置资源。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财务结构,加强业财融合,促进财务资源配置最优化。(三) 平衡成本效益。企业应当平衡成本投入与预期收益,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佳效益。(四) 动态监控风险。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风险精准识别、及时预警、有效处置。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构建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明确投资者、决策者、
4、经营者等主体的财务管理责权利。第八条 企业集团应当以产权、资本(资金)为主要纽带等,建立健全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推动完善智能前瞻的财务数智体系。第九条 企业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投资活动、收益分配等。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十条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合理确定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比例,控制筹资成本,并根据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市场环境动态调整。企业接受政府资金投入时,出资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围绕财务战略与年度计划、筹资目标、筹资成本、筹资风险、企业现金流等,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方式、工具、期限、资本结构,履行必要的筹资决策程序,对筹集资金做出科
5、学决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企业章程及决策权限擅自筹集资金。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筹资活动的跟踪、监测、分析,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所筹资金,合理安排并及时支付用于还本付息、分红等的资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筹集资金用途,不得配合抽逃出资。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分析评估筹资结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债务清偿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影响,调整优化筹资计划和策略,维护企业信用和再筹资能力。第十四条 企业筹集资金时,应当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并如实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披露不实财务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不得通过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进行筹资。第三章 资产营运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
6、营运应当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周转率和营运效益,促进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资产价值损耗最小化、战略匹配度最优化。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分类建立健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规范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强化预算约束、投入产出评价和监督检查,有效营运资产。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收入及时、准确入账,不得收款不入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资金体外循环。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减值预警机制,控制减值风险,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第十九条 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