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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数据资源入表的规范化路径:从评估增值到成本计量-260427(6页).docx

上传人: 向** 编号:1210982 2026-04-27 6页 156.69KB

1、 从评估增值到成本计量数据资源入表的规范化路径公用二部|赵婧、翟畅|010-67413335 引言2025年12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对新修订的会计法实施后首个年报季的财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其中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成为重点规范领域之一。自2024年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实施以来,数据资源入表成为资本市场热点,而实操中问题亦凸显,如企业通过第三方评估将数据资源价值做

2、大,优化资产负债率;或将历史已费用化的数据支出重新资本化,虚增当期利润;或将数据平台、软件系统等重分类为数据资产,虚增资产价值导致入表范围扩大化等。33号文的出台进一步严格要求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规范化,标志着数据资源会计监管已从“鼓励探索”阶段进入“从严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本文将以33号文为核心政策依据,浅析数据资源入表的规范化路径。一、33号文关于数据资源的核心监管要求33号文系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新修订的会计法的重要举措,主要聚焦2025年年报编制工作,针对当前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含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要求。(一)禁止资本化追溯,严防利用准则操纵

3、利润3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相关实施问答等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进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企业不得将不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得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有效防范企业对前期数据支出进行追溯调整,如试图在11号文实施后,将历史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重新确认为资产,优化当期及后续年度的利润表等情形。同时,对于长期投入数

4、据研发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历史已费用化的数据支出无法补救为资产,企业需从现在开始规范成本归集。(二)禁止以评估等方式入账,确立成本计量原则3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成本计量内部形成或外购的数据资源,并加强数据资源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源成本核算基础,不得将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明确须以成本计量,有效防范数据资源的评估价值虚高成为企业操纵资产及利润的手段,堵住了企业做大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路径。这种路径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资本化范围,将不应资本化的数据支出资本化,虚增资产和利润;二是混淆阶段,将研究阶段支出划为开发阶段,虚增资产;三是调整摊销方法

5、,不计提摊销、延长年限,减少费用、虚增利润;四是不及时减值,将已贬值的数据资产仍列于表内,虚增资产;五是关联方交易,外购数据成为利益输送通道。同时,意味着企业不能再依赖评估增值优化数据资产价值,数据资源入表须建立在有凭证、可核实的成本基础之上。(三)强化数据资源减值测试,确保资产真实价值反映3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对于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数据资源技术迭代快、价值变动大,明确要求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进行年度减值测试,有效防止企业确认资产后只增不减,及时暴露价值减损风险,确保资产真实价值反映,夯实资产质量。(四

6、)强化数据资源信息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3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强化数据资源信息披露。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鼓励企业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数据产权确定方式等相关信息的披露。”明确强化数据资源信息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市场的共同监督。二、数据资源入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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