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且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和通航建筑物的挡水
2、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3、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注册检查。第二章 运行管理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
4、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已建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编制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5、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以及地方政府应急、电力、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任何单
6、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大坝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电力企业应当在工程实施前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经大坝中心评审。第十五条 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在征求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以实施。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