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 从从反垄断反垄断到“反内卷”: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到“反内卷”: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与治理转型与治理转型 评级南京分部|王景华 2026 年 3 月 26 日 摘要:摘要:2026 年伊始,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工信部等多部门密集部署反垄断与反“内卷式”竞争工作,标志着我国市场竞争治理进入新阶段。本文以近期发布的典型市场垄断案件为切入点,系统解析垄断行为与“内卷式”竞争的法律内涵、表现形式及内在关联。研究发现,行政性垄断与横向垄断协议是当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主要形态,而“内卷式”竞争则是以低价、低质、低水平为特征的恶性竞争模式,二者虽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损害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长期竞
2、争力。破解“内卷式”竞争需要构建“法律规制+创新引领+政府行为规范”的多元治理体系,在强化反垄断执法的同时,注重标准引领、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关键词:关键词:反垄断;内卷式竞争;行政性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统一大市场 一、一、背景背景 2026 年 3 月,2026 年反垄断工作会议在福建厦门召开,会议披露 2025 年全年办结市场垄断案件 22 件、审结经营者集中 706 件,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96 件,明确提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司法部部长贺荣在“部长通道”上表示,将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着力解决“内卷式”
3、竞争问题;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座谈会,部署规范竞争秩序、提升创新能力等重点工作。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反内卷”已成为继反垄断之后我国市场竞争治理的又一核心议题。然而,什么是“内卷式”竞争?它与法律意义上的垄断行为有何区别与关联?现行反垄断法律框架能否有效规制“内卷式”竞争?这些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澄清与制度上的回应。本文试图在分析典型垄断案件的基础上,厘清垄断与“内卷式”竞争的概念边界,探讨破解“内卷式”竞争的制度路径,以期为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优化提供一定学理支撑。二、二、从典型案例看垄断行为从典型案例看垄断行为 (一)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的典型形态(一)
4、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的典型形态 2025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为理解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典型样本。该案中,某市行政机关在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特定企业,杭州青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起行政诉讼。2/5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遂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这一案例揭示了行政性垄断的核心特征: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正如专家点评所指出的,该案判决明确了
5、行政垄断案件的审查重点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明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符合反垄断法专章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对于规范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的失范行为(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的失范行为 “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则展示了另一种垄断形态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某省水泥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聚会及行业会议等方式,多次推动 13 家水泥企业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不要价格竞争、采取保价措施的共识,并协调企业统一实施涨价。最高人民法
6、院审理认为,该协会主动谋划、组织、协调并推动企业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对价格垄断行为起到主导性作用,其行为明显违法。该案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召集、领导、策划、操纵、指挥、发起等行为,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起到决定性或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这一判决为全国各地行业协会划清了行为边界,警示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操纵价格、破坏公平竞争。(三)垄断行为的竞争损害(三)垄断行为的竞争损害 上述两类垄断行为虽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行政性垄断通过政府权力的不当介入,直接设置了市场准入壁垒,限制了经营者的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