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二三年七月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建设技术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切实加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规范引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217 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力量,在深入调研、总结实践、借鉴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技术指引
2、(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编制依据;3.术语;4.基本规定;5.基础类改造;6.完善类改造;7.提升类改造;附录:改造内容汇总表。执行本指引时,用词“必须”表示很严格,任何情况下均应遵照执行,反面词为“严禁”;用词“应”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反面词为“不应”或“不得”;用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反面词为“不宜”;用词“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本指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指引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深圳市住房和
3、建设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邮编:518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 编 单 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章正维 张 燕 张 俊 张益华 韩天宇 浦乔榆 李 扬 朱树园 胡浩文 张雪阳 蒋少华 王 霖 詹汉伟 刘忠华敖海良 梁秋霞 周小伟 陈 芳 魏允风 主要审查人员:廉大鹏 樊 勇 陈 扬 覃建华 陈 萍 曾 缤 主要指导人员:郭晓宁 陈小锋 李正宁 前 言附录:改造内容汇总表7.提升类改造7.1 养老服务设施7.2 托育服务设施7.3 便民医疗设施7.4 社区食堂设施7.5 家政保洁设施7.6 便民商业设施7.7 海绵城市建设7.8
4、 智慧化改造6.5 更换和加装电梯6.6 小区风貌整治6.7 公共空间改造6.8 景观绿化整治6.9 标识系统改造6.10 无障碍及适老化设施6.11 停车库(场)及充(换)电设施6.12 体育健身及儿童友好设施6.13 文化休闲设施6.14 智能快件箱及信包箱设施 6.15 物业用房6.16 公共卫生间6.17 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修缮与活化利用1.总则2.编制依据3.术语4.基本规定5.基础类改造5.1 建筑结构加固5.2 楼道整修5.3 屋面整修5.4 外墙修缮5.5 道路整治5.6 给排水设施5.7 供配电设施5.8 弱电设施5.9 燃气设施5.10 安防设施5.11 消防设施5.12
5、 环卫设施5.13 照明设施5.14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目 录6.完善类改造6.1 拆除违法建设6.2 建筑外立面提升6.3 建筑屋面“平改坡”6.4 建筑节能改造010507325866060211.1 为有序科学指导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功能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周边环境提升。1.3 本指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是指 2000 年底前建成,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群众改造意愿迫切的城镇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混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
6、照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有条件可以适当将 2005 年底前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的、已纳入土地整备实施项目的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1.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指引,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省、市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规定。1 总则2一、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 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 号)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