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20.50 CCS V 53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XXXXXXXX 通用航空医疗救护运营服务指南 Guidelines for general aviation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MH/T XXXXXXXX I 目次 前言.II 1
2、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运营条件.1 5 人员配置.2 机组成员.2 航空医疗人员.3 其他保障人员.4 人员培训.4 6 航空器和机上设备.5 基本要素.5 加改装.6 7 服务实施程序.6 服务类型.6 救护作业服务流程.6 8 安全通则.8 安全通用性建议.8 航空器与救护车交接.8 附录 A(资料性)医疗设备清单.9 附录 B(资料性)航空医疗救护转运记录单示例.12 MH/T XXXXXXXX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3、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本文件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大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北京急救中心、平顶山市急救指挥中心、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跃、孙卫国、李克南、龙辉、王霞、马圣奎、周慧聪、武秀昆、徐兵。MH/T XXXXXXXX 1 通用航空医疗救护运营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航空医疗救护的运营条件、人员配置、航空器和机上设备、服务实施程序和安全通则建议。本文件适用于指导通用航空企业、医疗机构使用有人驾驶的直升机或固定翼飞机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或患者院际转运等活动。使用通用航空
4、器进行血液、器官等转运任务时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H/T 1039 通用航空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MH/T 10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航空医疗救护 aviation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使用通用航空器及专用医疗救护设备并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紧急施救的飞行服务。机组成员 flight crew 执行航空医疗救护服务的机长、副驾驶、客舱乘务员和安全
5、员。航空医疗人员 aeromedical personnel 接受过空中医疗环境培训且被指派到飞行服务中从事航空医疗救护工作的人员。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主管、医生、护士、医疗设备技术员。医疗救护航空器 ambulance aircraft 经过专业医疗改装或配备专用医疗救护设备,对患者提供航空医疗救护服务的直升机或固定翼飞机。患者适飞状态 flight suitability status of patient 患者是否适宜使用航空器进行转运或急救的状态。航空医疗救护机构 aviation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institution 开展航空医疗救护服务各方机构
6、的统称。注:包括通用航空企业、医疗机构等。4 运营条件 通用航空企业开展航空医疗救护服务前最重要的是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航空医疗救护机构宜具备以下能力:a)呼叫渠道畅通、呼叫信息传达及时准确、客户信息管理完备;b)医疗救护航空器的组织、运行、协调、应急响应及信息管理等能力;MH/T XXXXXXXX 2 c)医疗救护车及救护人员的管理和指派、病情评估与交接;d)航空医疗救护服务的组织保障能力;e)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宜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和机上乘员险。航空医疗救护中涉及合作的通用航空企业,在合作开始前与合作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以明确权责是十分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