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 年 8 月1前前 言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2 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224 号)的要求,指南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指南,结合广西的地方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指南。本指南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设计;5 消防设施;6 消防电气。本指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
2、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 30 号,邮编 53002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指南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本指南参编单位:广西建设工程消防协会南宁葛东规划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徐克翔、卢万琪、莫莉珊、王国兆、李雄伟、林耀义、范华、孔穗虹、王远芳、谭柏洲、梁聪、刘贺、唐亚东、陈焱、刘玉、陆健翰、仇芸、蒋琴、刘星华、王远清、彭建良、谢东、黄钰程、张博、黄永光、冯娟、陆松延、张柳欣、陆江、韦峰主要审查人员:1
3、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3.1 改造可行性评估.43.2 一般规定.44 建筑消防设计.6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64.2 总平面布局.64.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74.4 安全疏散.74.5 建筑构造.84.6 灭火救援设施.95 消防设施.105.1 消防给水设施.105.2 消火栓系统.11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25.4 其他灭火系统.125.5 暖通消防.135.6 防烟措施.135.7 排烟设施.136 消防电气.152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56.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156.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66.4 消防电缆.1
4、6本指南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附:条文说明.1911 1 总则1.0.1 为保障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消防的安全,合理确定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的适用标准,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以及工业建筑改为公共建筑的改造。不适用于地铁配套建筑的改造工程。1.0.3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宜执行现行标准。对于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推荐按本指南执行,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严禁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对于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必须执行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同时采取本指南中的消防改造
5、技术加强措施,以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1.0.4 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按现行标准执行。1.0.5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协商解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1.0.6 涉及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项目应依法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1.0.7 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2 2 术语2.0.1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0.2 既有公共
6、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手续的公共建筑。2.0.3 人员密集场所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0.4 建筑修缮指结构加固、建筑设施或构件拆换、设备或管线拆换、屋面防水改造、平屋面改坡屋面、无障碍出入口改造等专项改造工程。2.0.5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