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 10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一、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10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准则)适用范围的判断(一)适用本准则的情形。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方对依法依规签订的 PPP 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所指的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 PPP 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对于由多级政府跨区域或本级政府跨部门共同实施的 PPP 项目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具体的政府会计主体。本准则所指的 PPP 项目合同应同时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
2、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特征一);(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以下简称特征二)。本准则适用于符合“双特征”要求,同时满足如下“双控制”标准的 PPP 项目合同:(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2资本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以下简称控制标准一);(2)PPP 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以下简称控制标准二)。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运作的 PPP 项目合同,通常情况下同时满足
3、“双特征”与“双控制”标准,适用本准则。采用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T)、委托运营(O&M)等其他运作方式的项目合同,同时满足“双特征”、“双控制”标准的,也适用本准则。政府方应当按照图 1 所示来判断确定本准则的适用范围。3图 1 本准则适用范围判断流程图如无偿捐赠等如BOO、TOO 等否是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符合特征一的规定按照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租赁等“双特征”是否符合特征二的规定按照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控制标准一的规定“双控制”是否符合控制标准二的规定不适用本准则适用本准则,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项目合同4(二)不适用本准则的情形。
4、项目合同未同时满足“双特征”、“双控制”标准的,不适用本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1.不满足不满足“双特征双特征”的情形。的情形。(1)政府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因承租方虽然可能使用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并非代表政府方来提供,不满足特征一的规定,不适用本准则。对于租赁合同,政府方应当按照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政府方作为接受捐赠方的无偿捐赠合同,因捐赠方未获得补偿,不满足特征二的规定,不适用本准则。政府方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2.满足满足“双特征双特征”,但不满足,但不满足“双控制双控制”标准标准的情形的情
5、形。(1)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方式的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且政府方未控制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不满足“双控制”标准,不适用本准则。(2)采用转让-拥有-运营(TOO)方式的项目合同,政府方将项目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方,并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运营和维护,政府方未控制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不满足“双控制”标准,不适用本准则。政府方转让资产时应当按照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5二、关于本准则第二条“双特征”的说明(一)关于“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指的是社会资本方对 PPP 项目资产的使用期或运营期,通常在 PPP 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二)关于“社
6、会资本方代表政府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指的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政府方授权,社会资本方享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设施等权利,同时承担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三)关于“社会资本方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指的是社会资本方就其在运营期内运营或维护项目资产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回报。三、关于本准则第三条“双控制”标准的说明(一)关于控制标准一的说明。1.关于“控制”,指的是政府方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等方式,有权决定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通常情况下,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PPP 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