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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 1909****836 编号:1152300 2026-03-10 10页 139.73KB

1、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1北京北京峰璟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2、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第四条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3、定。第五条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北京峰

4、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

5、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

6、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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