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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璟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 1909****836 编号:1152298 2026-03-10 11页 138.43KB

1、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2、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3、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第七条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4、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5、、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九条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

6、或已经造成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均均为公司的关联人。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与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三章第三章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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