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2024/25Stock Code 股份代號:二零二四二五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01有關本報告新興光學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 本集團)欣然呈報其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本報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C2所載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適用規定編製。除非另有說明,本報告範圍包含本集團位於廣東省東莞市之主要生產場所(統稱 相關實體)。所包括的生產場所從事眼鏡產品製造。相關實體包含本集團的主要生產設施,佔本集團營運的重要部分。
2、本集團已評估相關實體對其營運有重大影響。因此,相關實體的主要環境及其他資料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呈列,以便讀者透過相關實體了解本集團在各可持續範疇的表現。本集團將定期審閱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範圍,並於日後在需要時更改其覆蓋範圍。本報告所載資料涵蓋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其與本集團年報所涵蓋期間一致。本報告範圍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所載範圍並無重大變動。我們的可持續發展方針本集團致力於促進環境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本集團設立項目團隊監督環境及社會相關事宜、推動本集團制定之有關政策以及編製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所規定須予披露之資
3、料。本集團相信,跨職能部門的參與及最高管理層的支持乃為有效管理環境及社會事宜至關重要之兩大元素。因此,本集團所成立之項目團隊由各部門代表組成及直接向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報告所識別問題。董事會於管理環境及社會事宜中發揮積極作用。為遵守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企業管治守則,董事會負責評估及決定本集團有關環境及社會管治風險及確保採取適當有效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有關本集團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的進一步詳情載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中的 企業管治報告。新興光學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續)本集團採取積極方式管理環境及社會事宜,總體目標包括:遵守適用及相關的環境及社會法
4、律及法規;減少廢物及向環境排放有害物質(如有);減少對自然資源的消耗;推動產品安全及提高產品質量;推動工作場所的安全及職業道德;及 制定系統性的方法以記錄本集團於環境及社會範疇之表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並無收到相關政府機關之任何通知,以顯示本集團有嚴重違反對本集團有重大影響之適用環境及社會法律及法規。可能影響本集團營運的重要法律、法規、規則及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02/03二零二四二五年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續)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527章)種族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602章)最低工
6、資條例(香港法例第608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為了確定最重要的環境及社會問題,本集團考慮了投資者、股東、員工、客戶及供應商等主要持份者的需求及關注事項。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內容乃根據各項可持續發展事項對本集團持份者的影響程度及各項可持續發展事項對本集團影響的相關程度而釐定。一個特定的專項團隊會於每年進行正式評估,於跟不同部門主管會面、檢視各主要持份者的情況及審閱營運的各範疇後,根據重要性來評估各主要的環境及社會問題。報告原則本報告乃根據環境、社會及管治指引中建議的主要報告原則編製,包括:重要性主要環境、社會及管治(環境、社會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