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佈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Lee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李 氏 大 藥 廠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50)有 關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2、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年 度 報 告 的補 充 公 佈茲 提 述 李 氏 大 藥 廠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止 年 度 的 年 度 報 告(年 報)。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否 則 本 公 佈 所 用 的 專 有 詞 彙具 有 年 報 所 界 定 的 相 同 涵 義。除 年 報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外,董 事 會 謹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7.09條 就 年 報 所 載 董 事會 報 告 中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節 提 供 以 下 進 一 步 資 料:(i)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3、 月 三 十 一 日,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可 予 發 行 的 股 份 總 數為14,041,543股 股 份,佔 於 年 報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2.4%。(ii)根 據 新 購 股 權 計 劃,於 接 納 購 股 權 時,購 股 權 承 授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支 付1港元 作 為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代 價。(iii)二 零 零 二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及 新 購 股 權 計 劃 自 採 納 日 期(分 別 為 二 零 零 二 年 六月 二 十 六 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日)起 計10年 期 間 有 效 及 生 效。二
4、 零 零 二年購股權計劃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到期。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 購 股 權 計 劃 的 餘 下 有 效 期 約 為1.4年(即 直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九 日)。*僅 供 識 別 2 以 上 額 外 資 料 並 不 影 響 年 報 所 載 任 何 其 他 資 料。除 本 公 佈 所 披 露 者 外,年 報 其餘 內 容 保 持 不 變。承 董 事 會 命李 氏 大 藥 廠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主 席李 小 芳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日於 本 公 佈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李 小 芳 女 士(主 席)及 李 燁 妮 女 士;本 公 司 非執 行 董 事 為 李 小 羿 博 士;而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陳 友 正 博 士、林 日 昌 先 生及 詹 華 強 博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