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SANVO Fine Chemicals Group Limited三 和 精 化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01)關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更新茲提述三和精化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就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未經審核全年業績刊發的公告(初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
2、告所用詞彙與初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核數師同意二零一九年年度業績誠如初步公告所述,其中所載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二零一九年年度業績)當時未按照上市規則第13.49(2)條的要求取得本集團核數師同意。本公司謹此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司已就初步公告所載二零一九年年度業績(包括本集團綜合全面收益表及綜合財務狀況表以及其相關附註的有關數字)取得本集團核數師大華馬施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大華馬施雲)同意。初步公告所載二零一九年年度業績保持不變。2 大華馬施雲的工作範圍本集團的核數師大華馬施雲將初步公告中列示的涉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狀況表、綜合全面收益表及相關附註的數字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中所列金額進行了核對。大華馬施雲進行的相關工作未構成香港會計師公會發佈的 香港審計準則、香港審閱委聘準則 或 香港鑒證委聘準則所規定的鑒證委聘,因此大華馬施雲未就初步公告或本進一步公告發表任何鑒證意見。承董事會命三和精化集團有限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陳炳强香港,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本公佈刊發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陳炳强先生、陳炳耀先生及吳卓倫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賴錫璋工程師、許凱先生及楊振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