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
2、动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本指引所称的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 2 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本指引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通过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的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
3、直播营销人员。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宣传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3 第二章直播营销平台合规要求第四条(经营资质)直播营销平台开展直播营销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
4、可或备案,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直播营销平台应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完成更新公示。第五条(平台协议与规则)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协议、平台公约或社区规范等,明确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数据安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公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协议、平台公约、社区规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使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
5、销人员、消费者等相关主体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直播营销平台修改上述规则协议、平台公约、社区规范时,应提供意见反馈渠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对可能 4 影响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主播重大权益的内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及时修改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第六条(直播营销管理制度)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审核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制定的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并实施直播营销账号注册审核管理、
6、直播营销商品信息管理、直播营销行为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处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管理制度。第七条(平台管理责任)直播营销平台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加强直播营销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一)加强对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的巡查管理,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发现平台内销售禁售商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营销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加强对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强化对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人员的管理,将严重违法违规主播和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公示黑名单供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掌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