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1-I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
2、178万股,公司相关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10.72元 发行后总股本 12,708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7月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及第二大股东宝山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3、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228号),中银实业应按照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0%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银实业的禁售期义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6月15日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1-II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
4、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
5、说明书 2-1-III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和第二大股东宝山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公
6、司其他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启动股价稳定预案。(二)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在公司实施股价稳定预案过程中,若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暂停实施股价稳定预案。(三)稳定股价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