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等精神,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增强创新活力,降低创新成本,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面向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使用河南省科
2、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遵循先申用先兑付原则,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申领、审核、使用及兑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发布科技创新券年度总额度,当年用户用券总金额达到预算控制数后停止申用。第四条科技创新券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法人单位自主统筹使用。第五条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检查、绩
3、效评价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负责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保障等工作。第七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券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审核、使用及兑付工作。第八条 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券“全国使用、河南兑付”试点工作,支持企业利用国家优质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第三章 管理单位 第九条 管理单位负责为科技创新券持有对象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接收并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提交科技创新服务证明材料等
4、(管理单位可委托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化管理与共享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外统一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 在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申请成为接收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二)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申请接收科技创新券,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2.拥有市(地)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的企业;3.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
5、检测机构。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管理单位,机构类型和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重点另行公布。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成为接收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单位,可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现有服务机构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按本细则重新进行审核。第四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用户支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条件,通过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审核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在我省登记注册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三)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在我省注册为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四)符合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第十三条 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仅限于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研究开发、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计算服务、中试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第十四条 支持标准。对符合